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

河北省深州市129人控告首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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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目前中国大陆各地法轮功学员纷纷控告江泽民,仅河北省深州市5月25日至6月7日就有129人控告江泽民。

这些法轮功学员很多是纯朴的农民,女性占多数,她们修炼法轮功后,获得身体的健康和道德的升华。可是自从1999年7月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之后,她们被非法抓捕、被关押到洗脑班,被非法劳教,被勒索钱财。

这些法轮功学员已经向最高检察院邮寄控告状,要求对迫害元凶江泽民进行起诉,将其绳之以法。

以下是这些法轮功学员的简单情况:

张艳菊:女,37岁,农民。被非法关押两次,失去人身自由,恶人经常上门骚扰,使她精神受到伤害。

董大秀:女,71岁,农民。被非法关押3次,非法洗脑2次,恶人上门骚扰多次,给我造成很大伤害。

刘玉先:女,70岁,农民。九九年七二零被非法拘留七天,恶人多次上门骚扰,让写所谓保证、不去北京上访。

刘艳丽:女,50岁,农民。被非法抓捕三次,关押2次,流离失所一年,被非法抄家,多次勒索钱财,共计一万多元。

宋迎东:男,70岁,农民。九九年七二零上访被拘留15天,十月被非法劳教三年;多次受到骚扰,逼写保证,奥运前把我抓到看守所拘留三个多月,多次罚款。

张小荣:女,50岁,农民。东安庄乡和村干部去家中骚扰多次,逼写不修炼和不去北京的所谓保证,造成精神上很大伤害。

赵苏印:女,50岁,农民。东安庄乡和村干部去家中骚扰多次,逼写不修炼和不去北京的所谓保证,给精神造成很大伤害。

程富兰:女,年龄不详,农民。2011年5月25日去北京上访被绑架,非法关押北京看守所一个月,拘留所三个月,劳教所九个月;还在内蒙古图木吉被关押十一个月,给自己和家人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闫中顺:男,农民(被迫害去世)。多次遭非法关押毒打抄家、罚款和被监视居住,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全家不得安宁。(家属写的控告状)

赵志坚:男,农民。九九年被迫害洗脑,罚款400元。

康俊霞:女,农民。九九年被迫害洗脑,罚款400元。

王小梅:女,68岁,农民。被非法拘留一次,非法洗脑一次,恶人多次上门骚扰,非法罚款1200元。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很大伤害。

张林:女,36岁。被非法拘留一次,非法洗脑一次,恶人多次上门骚扰,非法罚款1200元。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很大伤害。

孙凤霄:女,47岁,农民。被非法行政拘留两次,非法洗脑两次,上门骚扰多次,再加上非法罚款,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伤害。

孙中怀:男,68岁,农民。被非法关押一次,非法洗脑一次,多次上门骚扰,非法罚款18000元,给我精神造成很大恐惧,失去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给家庭带来很多伤害。

史瑞菊:女,农民。2001年3月遭非法抓捕,关押看守所一个月,身体出现病危才让回了家。每到所谓敏感日,恶人都上门干扰,抄家罚款多次。

张进峰:男,农民。曾几次被关押拘留所,洗脑班,罚款抄家,给全家带来很大精神和物质损失。

冯燕:女,农民。曾被强迫邻居和亲人联名担保不炼功,长期被看管,家庭监狱,精神上承受了很大压力。

赵根深:男,55岁,农民。九九年八月份,公安局政保科让我天天去那儿报到,给他们打扫卫生,整整半月时间,村干部派人监视监督。零八年抄家一次,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伤害。

陈心玲:女,65岁,农民。去北京上访遭绑架,走脱后被迫流离失所,逼迫家人交罚款5000元,被逼迫转化放弃修炼,遭受酷刑折磨;2003年被抓到洗脑班迫害一个月,罚款2000元,给本人和家人造成很大痛苦和伤害。

刘素英:女,48岁,农民。得法半年左右,江泽民就开始迫害法轮功,强迫交书,五户联保,逼写不炼功保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很大伤害。

邢运琛:女,74岁,农民。乡里和村干部多次上门骚扰,罚款一万元,使自己家中受到很大损失,全家受到伤害。

杨秀琼:女,52岁,农民。被非法拘留两次,劫持一次,每次都罚款(都是家中拿,不知确切数字),精神和经济都受到很大伤害。

宋小芳:女,55岁,农民。被非法关押二次,非法拘留一次,上门骚扰多次,给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迫害,给身体造成很大伤害。

槐富想:女,70岁,农民。迫害期间不能正常学法炼功,没有修炼环境,使我遭受很大精神迫害。

周运甫:女,50岁,农民。多次被非法骚扰,被劫持一次,罚款1000元。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张秀省:女,68岁,农民。从九九年后多次遭上门骚扰迫害,自己和家人精神紧张、恐惧,受到很大伤害。

张振国:男,54岁,农民。从九九年后多次遭上门骚扰迫害,自己和家人精神紧张、恐惧,受到很大伤害。

康从:女,65岁,退休教师。2001年5月,被非法关押洗脑班,恶人让骂师父,我不从,被关两天两夜;2001年7月,我正在学校上课,公安局政保科警察竟然在全体师生面前给我戴上手铐,拳打脚踢揪头发,绑架到公安局,后被非法关押看守所13天,在师生面前造成极坏影响。

刘金琢:女,43岁,农民。被非法关押一次,被非法勒索4000多元,恶人多次上门骚扰,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的压力和痛苦。

白顺奇:男,61岁,农民。被非法关押深州市看守所四次,六一零洗脑班三次,非法判刑四年。给我和家人在精神上、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

谢秀文:女,70岁,农民。曾七次遭非法抓捕,被关进看守所、洗脑班,非法罚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

刘汝涛:男,67岁,退休人员。被非法拘留两天,勒索两万人民币。

宋春红:女,47岁,农民。2007年被非法拘留三个多月,勒索一万元人民币。使我和家人蒙受很大损失。

孟令赏:女,60岁,农民。被非法拘留四次,上门骚扰多次,给家人和亲朋好友造成很大影响和恐惧。

郑金爽:女,46岁,农民。非法拘留一次,非法勒索一万元,给家人带来极度恐惧,得了半身不遂不能自理。

孙秋业:男,60岁,农民。非法拘留两次,上门骚扰多次,抄家两次,非法勒索两万元。

马素娟:女,53岁,农民。多次被上门骚扰,所谓敏感日不让外出,不让串门走亲戚,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精神迫害。

张秀华:女,64岁,农民。经常有人监控我,还让家人看着我,非法抄家一次,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伤害。

张小妞:女,58岁,农民。村干部安排人看着我,限制人身自由,敏感日不让出门,给我身心带来很大伤害。

秦桂芳:女,52岁,农民。村干部安排人看着我,限制人身自由,敏感日不让出门,给我身心带来很大伤害。

程小静:女,农民。被非法关押看守所一次,强迫交书,关押,写不修炼保证,非法拘留。
张占温:女,农民。强迫交书,写保证,还被拘留关押。

刘素欣:女,农民。强迫交书写保证。

王敬暖:女,农民。强迫交书写保证。

王小翠:女,农民。我受到非法关押、拘留,绑架逼写保证。

王春梅:女,农民。我受到非法关押、拘留、罚款、绑架和逼写保证的迫害。

路贵转:女,52岁,农民。被绑架到看守所7个月,洗脑班两个月,精神几近崩溃。

路顺利:男,40岁,农民。被绑架到看守所一个多月,判刑三年,给自己和妻子儿子造成很大的精神和物质伤害。

强玉梅:女,40岁,农民。被绑架劳教一年,丈夫被判刑三年,孩子和年迈的父母在家,给全家造成很大的精神和物质伤害。

刘梦林:男,55岁,农民。被非法抓捕到看守所迫害七个月,后转至洗脑班迫害两个月,致使家庭破碎,全家受到很大身心伤害。

王艳勤:女,67岁,农民。五户联保迫害,让邻居亲人看管,不让出门,学法炼功受到限制。

王凤改:女,56岁,农民。2001年3月12日晚上被非法抄家,被绑架到看守所迫害7个月,转到安平看守所两个月,被非法判刑三年,当时把两个孩子也带到公安局恐吓,婆婆惊吓过度,含冤离世,孩子小小年纪就被迫失学,过起了流离失所的生活;2007年又被抄家一次,给我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迫害。

郭杏芝:女,农民。三次被非法抄家,还去我老婆婆家恐吓八十多岁的老人。

王平:女,农民。在广场被非法抓捕,关押到看守所,同时抄家,抢走家中自行车、海信电视机、大法书、录音机等,被非法关押一个月一天,勒索人民币4000元。

李玉盘:女,45岁,农民。修炼后身心受益,可是江泽民残酷镇压炼功人,我失去了正常学法炼功环境,精神压抑,信仰迫害。

刑树营:女,68岁,农民。多次被骚扰,使我和家人精神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张书尊:非法关押3次,罚款6000元,抄家1次,抄走大法书,光盘,师父法像。给全家人精神、经济都受到了损失。

郝荣娟:女,非法关押3次,罚款大约5000元,抄家1次,抄走DVD,师父法像,法轮图、真善忍图、大法书,恶人无数次上门干扰。

郝小凤 :女,非法关押4次、罚款大约3000元,抄家2次,抄走大法书、光盘、电视机、DVD.因为本人炼功非法剥夺两个儿子出国工作的机会,全家精神、经济都受到巨大损失和伤害。

张凤来 :男,45岁,农民。恶人多次骚扰,恐吓,逼迫我每天到乡里签到,非法勒索100元。

吉燕姿:女,53岁,农民。多次被骚扰,非法关押看守所半个月,关洗脑班半个月,非法勒索1万4千元,抄走电视机,充电器,录音机、MP3、大法书。

王玲爽:女69岁 ,农民。非法关押1次,拘留1次,勒索6000元,多次骚扰。

程云富:女,66岁,农民。非法关押3天,扣押身份证,全家人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

郑金想:女,53岁,农民。非法拘留1次,勒索1万元,扣押自行车一辆。多次被骚扰。全家人无论精神、经济上都受到了很大损失。

宋艳辉:女,50岁,农民。多次骚扰,非法抓捕1次,勒索5000元。给家庭造成很大伤害。
宋桂玲:女,61岁,农民。非法关押洗脑班3次,共2个月。关押看守所3个月,抄走DVD一台。
张云会:女,67岁,农民多次骚扰,非法抄走复印机,MP3、大法书。多次非法罚款共计4万5千元。还让扫大街。

联名起诉:郭敬纯、程大凤、秦桂芳、贾新馈、张秀华、张小妞、苏小赏、刘小和、冯艳铭、冯艳玲、冯存往、张平均、冯路、建欣、刘兰赏、张小弄、康树申、程香兰、郭杏芝、宫香田、康增绵、陈书香、程玲君、宫聪颖、张秀文、康进良、李书娟、耿敬赏、高小妞、康存端、

在江泽民一手发动对法轮功修炼人残酷迫害中,我们深受其害。有的被经常上门骚扰;有的被迫上交大法书籍;有的被联名监视;有的让保证不去北京上访;保证不炼功等等,在长达十几年的迫害中,不能正常学法炼功。

邢香蕊:女,68岁,农民。多次被骚扰,给我和家人受到很大的精神压力。

王宗茹:女,农民。被非法拘留一个月,被逼做奴工,一天十几个小时;被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恶人还勒索家人一万零六百元,全家都受到迫害。

张允:女,73岁,退休职工。被关押看守所一次一个月,洗脑班一次一个月;判刑一次三年;2012年10月被从家中绑架,非法关押三个多月被非法判刑,监外执行。

张素卿:女,75岁,农民。多次被非法拘留,反复关看守所、洗脑班,经常给戴脚镣和手铐,非法勒索家人两万多元,给我家造成很大的经济危机和精神伤害。

王君霞:自九九年八月份起,每逢敏感日就让去镇司法所,一跑少则一星期,多则半个月,持续长达几年的时间;在2008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这些年间无数次上门骚扰,给家人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长期处在极度精神恐惧中。

杜小菊:女,57岁,农民。九九年被深州镇六一零非法拘禁15天,勒索500元才被放回家;每逢所谓敏感日就被上门骚扰;2001年被关进洗脑班一个月,勒索家人3000元;零六年发真相资料被抓捕,在公安局遭受电击殴打酷刑折磨,关进看守所非法关押,家人多方请客送礼才回了家。

张函柳:男,51岁,农民。九九年乡政府关押一次,逼写保证;后连续被非法关押,洗脑班三次,看守所两次,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孟书文:女,63岁,农民。多次被非法关押,九九年在镇政府被拘禁,罚款500元;奥运期间被关看守所不到三个月;十七大关洗脑班2次,十八大在本次大队部关押,专人看管,天天去打扫街道,每次都罚款,共计几万元之多。

谢书桓:男,36岁,农民。2000年冬天在家中被公安局警察绑架,遭酷刑折磨一夜,关看守所半年多,后转押洗脑班,走脱后流离失所一年;2002年在安平县被抓捕,判刑10年,期间多次受到刑讯逼供和电击等酷刑折磨。

王凤棉:女,68岁,农民。2000年在家坐着就被抄家绑架,关押看守所,勒索家人九千元,至今未还,没有手续。

王藏朵:女,70岁,农民。2000年在家坐着就被抄家绑架,关押看守所,勒索家人九千元,至今未还,没有手续。

刘淑合:女,65岁,退休职工。2000年被非法抄家,抢走存折,那是两个孩子上学的学费,后通过关系找县长多次索要退还。

田金巧:女,65岁,农民。2000年在家坐着就被抄家绑架,关押看守所,勒索家人九千元,至今未还,没有手续。

谢树兵:男,39岁,农民。九九年迫害开始,天天强迫去大队部反省、洗脑,后被骗至镇政府非法关押半个月,勒索家中500元。

吴小英:女,50岁,农民。2007年11月底在广场被公安人员抓捕,被关在看守所一个月,被逼做奴工,勒索钱物合计一万五千元。九九年镇上还勒索200元。

张志果:女,60岁,退休职工。九九年在家中被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勒索1100元;2000年被强迫天天去公安局报到一个月,罚款1000元;2013年5月在买东西的路上被截住,关洗脑班一个月,勒索饭费300元;奥运前夕被从家中绑架,关押看守所两个月,勒索一万元钱。这些都没有手续。

谢增竹:女,51岁,农民。九九年在镇上被关押半个月,索要家人500元,至今未还。

张杏蕊:女,45岁,农民。2007年11月底,在广场被公安局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多月,期间强迫做奴工,家人被勒索一万元。

张新茶:女,61岁,农民。被非法从家中绑架两次,抄家2次,在公安局受到吊打、扇耳光,揪头发,电击等酷刑折磨;被关押看守所三个月,洗脑班一个月,流离失所四年多。

张敬珍:女,73岁,农民。不能公开学法炼功,没有信仰自由,承受精神迫害多年。

张立群:男,48岁,原中学教师。2003年九月被公安局卫星定位在石家庄被绑架,遭到酷刑折磨多次,在徐水看守所关押一年多后判刑15年。妻子承受不住压力离婚,被迫害的家破人亡。

李玉想:女,53岁,农民。曾被劳教三年,丈夫代连威在看守所被公安局警察酷刑折磨成精神病,2011年走失未归,生死不明。2014年12月李玉想又被从家中绑架,关押至今,被预谋判刑迫害。

赵俊巧:女,67岁,农民。多次骚扰,非法关押1个多月,勒索1万多元,扣押身份证,无论经济、精神都受到了巨大伤害,致使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张志梅:女,67岁,退休职工。九九年七二零被从家中带走,关洗脑班半个月,被抄家,被逼在电视台表态才被放回家;同年9月9日被从家中绑架,关押看守所一个月,勒索1100元;2000年7月从家中骗至公安局,关进看守所三个月后被非法劳教三年;2007年10月3日被公安局国保警察从家中带走,遭到酷刑折磨,被非法判刑三年半;2012年10月28日夜间睡梦中被绑架,同时抄家,关押看守所2个月,勒索家人5000元;2014年12月底从家中被绑架,抄家,很多私人物品都未归还。

孟军爱:女,51岁,农民。被非法关押看守所70天;村干部和镇上六一零经常到家中骚扰,几次非法罚款近万元,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刘秀娟:女,59岁,农民。被勒索200元钱,经常吓唬家人看管我不许炼功,每当敏感日就上门骚扰。

田藏胜:女,60岁,农民。九九年被勒索200元,每到敏感日就强迫去大队部报到,不让随便出门,给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精神伤害。

孟小朵:女,65岁,农民。九九年被强行带到深州镇洗脑半个月,勒索500元;2001年被骗到镇政府后,强行送洗脑班,后转至看守所,又转回洗脑班,被非法关押一年多,家中八十多岁的老婆婆着急上火,健康急剧下降,一年多离世身亡;2007年,无端被非法抄家,抢走电脑一台,至今未还,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四十多天,勒索家人一万元,饭费八百元;2008年,被非法抓捕到看守所,勒索家人三千元;2013年讲真相被抓,同时抄家,被勒索2000元放回。

辽芬:女,53岁,农民。村干部安排人看着我,限制人身自由,敏感日不让出门,给我身心带来很大伤害。

王俊言:女,35岁,农民。迫害期间不能正常学法炼功,没有修炼环境,使我遭受很大精神迫害。

刘小普:女,53岁,农民。迫害期间不能正常学法炼功,没有修炼环境,使我遭受很大精神迫害。

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关于举报首恶罪行的刑事控告信撰写参考意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2/关于举报首恶罪行的刑事控告信撰写参考意见-310768.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近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大法弟子直接针对迫害大法的首恶江泽民进行起诉和控告。由于不论是向法院直接起诉江泽民还是向公安、检察机关对其提出刑事控告,均涉及到运用相关法律提出诉讼请求或控告事项;同时,此方面起诉状或控告信作为直接提交法院或公安、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其格式、内容均有一些基本的专业要求。下面从法律专业角度谈一些个人意见供同修参考:

一、起诉、控告江泽民的方式选择

实际上,国内大法弟子起诉、控告江泽民,根据大陆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大法弟子向法院直接对江泽民及有关直接侵权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就江泽民作为元凶罪魁发动的这场对大法的迫害给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江泽民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如大法弟子被迫害身亡,则需由大法弟子的近亲属或大法弟子生前对其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种民事诉讼需原告向法院当面提交《民事起诉状》,涉及起诉法院的选择、赔偿金额的确定和相应证据准备,法律技术性要求比较高,建议聘请专门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收集证据和参加开庭,较为方便可行,这里就不作重点讨论。

第二种方式是大法弟子直接向法院对江泽民及有关责任人提起刑事起诉,要求追究被告刑事法律责任。此种方式属大陆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的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在诉状中写明原被告双方身份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根据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等有关规定,此类刑事自诉案件应基于下述三种情况:

1、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特定类型的轻微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上述第1、2特定类型刑事自诉案件主要限于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从讲真相角度来看,着眼点、影响力具有较大局限性,而上述第3类案件起诉时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相关决定的证据,以满足该前置条件,不适合普遍应用操作,故对于《刑事自诉状》的格式、内容这里暂不作详细探讨,同修如有此方面具体问题和起诉需求,可咨询当地律师同修。

第三种方式,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属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就江泽民本人十六年来残酷迫害法轮功所触犯刑法的主要罪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信》,要求其立案侦查、起诉追究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全部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针对大法和大法弟子所犯罪行主要犯罪对象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且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归检察院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因此这一控告方式实际上并不是大法弟子直接起诉江本人,而是依法就其所犯罪行向检察院进行控告举报,要求检察院予以立案侦查和代表国家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和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此种控告方式主要好处有:1、控告事项内容范围较为灵活,便于全面讲清真相;2、对邪恶的震慑和各方面影响较大;3、因是向检察院举报犯罪,不是直接起诉被告,对举证的要求不高,不要求提供完整、充分的证据,只需说明基本犯罪事实情况和提供相应犯罪线索及现有的初步证据;4、控告信提交方式较为灵活,既可当面提交,也可邮寄送达,便于操作实施等。这也是目前大陆大法弟子采用的最为普遍的控告方式。下面将侧重介绍刑事控告信的格式、内容主要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最后附上针对首恶的《刑事控告信(参考文本)》,期望能有助于大家了解刑事控告信的特点、要求和写法,加强和补充控告信的内容,提高写作的效率,在讲真相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刑事控告信》的一般格式与主要内容

《刑事控告信》作为控告人提交给检察院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格式和主要内容具有形式上的固定要求,按行文顺序一般由下述七个部分组成:

1、文件名称(抬头):刑事控告信。

2、控告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电话联系方式。

3、被控告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电话联系方式。对本案被控告人江鬼的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清楚可不写,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和曾担任的国家及中共党内最高职务即可。

4、请求事项:需直接写明控告人举报被控告人涉嫌触犯的全部罪名,并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注意此部分列明的罪名的数量与具体名称应与下一部分(事实和理由部分)所述内容完全一致。

5、事实和理由:这是《刑事控告信》正文核心内容,需陈述被控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害后果、控告人所受侵害与损失情况,并说明被举报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和已构成犯罪,最后请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全部刑事法律责任。

6、控告人落款:签名、捺印(一般用右手食指捺印)和填具签字日期。

7、附件:如有证据材料及犯罪线索,可在《刑事控告信》末页控告人落款下一行写明附件具体名称。如是提供证据材料,则写明证据材料的件数、名称(如超过2件则最好编写一个附件清单,对材料进行编号并逐一列明材料名称;如是提供犯罪线索(如知情人、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案件所涉关键物证、书证现在何处等),则提供相应文字说明。

对于作为初步证据或犯罪线索的材料,如材料篇幅过大邮寄不便的,如属可以公开取得的资料文件(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关调查报告、追查国际调查报告等),可以正文或附件中提供链接网址或说明资料出处。

三、《刑事控告信》核心内容(事实与理由部分)写作说明

1、此部分首先在内容上应较为完整和具有内在连贯的逻辑层次,应按照法律逻辑要求逐层递进的说明下述三方面的情况

(1)被控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害后果;

(2)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举报人造成的侵害与损失情况;

(3)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和已构成何种罪名犯罪;

在上述论证基础上,最后请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全部刑事法律责任。

2、对被控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害的叙述和对主要罪名的归纳应较为全面、到位和严谨,特别是不应遗漏最严重的罪行和罪名;同时在叙述犯罪事实过程中附带说明相关证据或犯罪线索;

就对首恶的控告而言,我个人认为,不论是从国际人权法还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江元凶迫害大法的最严重的罪行主要为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对于这三项国际刑法中的最为严重的罪行,中国国内检察机关有义务就该三项罪行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

鉴于中国已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于发生在中国领土内的此类罪行进行有效的惩治;至于中国迄今未就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进行国内立法,恰恰属对其他缔约国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有关罪行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同时,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习惯法并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任何国家均有权利和有义务惩治发生在其本国领土内的此种罪行。因此,我们在法理上完全可以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控告江泽民犯下的此三项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并要求其立案侦查和进行追诉。

此外,江泽民发动并利用中共组织和国家机器推行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还同时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等。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每一成员执行江泽民迫害指令与政策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泽民作为挑起、策划、煽动、组织、推动这场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灭绝性质迫害的集团共同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其犯罪集团其他每一成员应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罪责,执行上级命令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罪责的正当理由。

3、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侵害与损失情况,应由控告人根据自身经历情况说明自己得法修炼大法受益体会、因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被严重迫害和所受伤害、损失的主要具体情况。

4、对于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应说明出处和法律规定内容,并应就所控告行为如何构成特定罪名的犯罪进行必要的阐述和论证,这是支持控告主张能否成立的最关键内容,对其说理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可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请教咨询和借鉴本文所附《刑事控告信(参考文本)》相关内容。

四、《刑事控告信》的寄送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的规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归检察院立案侦查,鉴于被控告人的身份职务、其利用全部国家机器进行大规模、系统犯罪行为及其严重危害等情况,此类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我们针对首恶江鬼所犯罪行的《刑事控告信》应直接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邮寄地址:收件单位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6;电话:010-12309

邮寄方式:可采用邮政EMS快件,在填写寄送文件应写明文件名称《刑事控告信》,并在填写寄送回执栏时同时勾选“发送妥投证明”和“实物返单”。

五、本文附件:针对首恶的《刑事控告信(参考文本)》

刑 事 控 告 信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电话:010-12309

控告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

被控告人:江泽民,男,汉族,1926年08月17日出生;曾任职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控告请求事项:

被控告人江泽民自1999年4月以来至今,利用“六一零”非法恐怖组织及包括军、警、公、检、法、司、国安、外交、新闻、政法委等各级党政机构在内的整个国家机器,一手挑起、煽动、策划、组织并推动实施了一场对上亿法轮功修炼者群体大规模的、系统的、长期的灭绝性迫害,被控告人江泽民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恶元凶,涉嫌犯有骇人听闻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且以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还同时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等多项严重罪行,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尽快将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提起公诉,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法轮功的基本情况

法轮功(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开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修炼心性的指导原则,同时通过五套功法锻炼强身健体。 法轮功自1992年5月传出后至1999年7月被非法镇压之前,在短短七年间,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独特显著效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吸引了国内上亿人修炼,并弘传至香港、台湾、亚洲、澳洲、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荣获各国政府、议会和社会团体上千项褒奖(法轮功书籍、功效调查报告和所获褒奖见法轮大法明慧网:http://www.minghui.org)。

二、被控告人江泽民基本犯罪事实和严重社会危害

被控告人江泽民,自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担任中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自1989年11月至2004年9月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自1993年3月至2003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自1990年3月至2005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其担任职务情况表明:被控告人江泽民在1989年至2002年期间实际掌控了党、政、军最高权力;2002至2005年期间,因其仍然控制军队的最高权力,从而对党、政系统的最高决策和运作仍具有实际控制力;2005年以后,则主要通过他提拔、任命的党、政、军高级领导对重大决策问题施加影响。

大量情况充分表明:被控告人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崇高声望的嫉妒,利用其担任党、政、军最高职位所掌握的权力,自1999年4月以来,一手发起、策划,组织、监督和实施了全面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活动,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4月25日,被控告人江泽民针对当天发生并已妥善解决的法轮功修炼者集体上访事件,写信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将此事定性为“这是一个新的信号,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敏感期已经来临,必须尽快采取得力措施,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并宣称“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 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见: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中“一个新信号”一文),显示其有意挑起矛盾、制造对立,大肆渲染、煽动,将法轮功依法维权上访事件和思想信仰的不同上升到意识形态斗争的政治高度,为迫害法轮功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决策层内进行思想、政治动员。

2、被控告人江泽民在其1999年6月7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讲话中,将这场迫害的目的定位为消灭法轮功以及对法轮功进行斗争,从而为暴力迫害法轮功确定了政治目标和行动框架,并宣布已成立“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方案与手段以立即实施这场迫害,还明确要求该领导小组成立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尽快查清‘法轮功’在全国各地的组织系统,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见题为“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内部讲话,1999年6月7日”),反映其为全面迫害直接建立指挥系统和进行策划、部署;

3、1999年6月10日,按照被控告人江泽民的指示,“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了其执行机构---610办公室,在国家和地方作为中共中央的附属部门,并在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机构,负责直接贯彻由被控告人江泽民授意的各项迫害指示、设计迫害方案与政策、执行秘密警察行动、协调资源行动、情报收集及舆论宣传等。该机构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和公、检、法等任何部门职权之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抓捕、拘禁、杀害、虐待法轮功学员,并直接操控法轮功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活动,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要求法官不得对法轮功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实为被控告人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专门建立的法外恐怖组织。

4、据海外报道,1999年7月19日,被控告人江泽民在中共省级党委领导人会议上发表讲话,发布了开始迫害前最后的动员令,此事表明被控告人亲自指挥、启动了这场迫害;7月20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的权力指挥下,各地公安机关大规模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当地联系人;7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发布非法取缔法轮功的多项公告决定,无理宣布修炼法轮功为非法,直接剥夺和侵犯上亿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上访申诉控告权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5、自1999年7月22日起,被控告人江泽民利用其权力,操控全国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滚动播放中央电视台编造的所谓“1400起因练习法轮功自杀、死亡案例”等虚假新闻,大肆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进行妖魔化抹黑、栽赃宣传,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学员名誉权。

6、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教”, 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体都没有称法轮功“×教”,这一情况显示:被控告人江泽民本人亲自出马公开诽谤法轮功进行煽动,从而导致迫害不断升级。事实上,在其公开发表前述污蔑言论后第三天,《人民日报》发表了特别评论员文章,以同样的论调呼应被控告人江泽民的说法;在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匆匆通过了“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也采用了“×教”这个词,为以法律手段镇压法轮功学员制造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后来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司法机关枉法追诉、裁判和被长期非法关押。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7.2001年1月23日,以被控告人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策划、炮制了天安门广场自焚伪案,并利用中央电视台和全国范围新闻媒体大肆渲染煽动,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警察、官员和执法者对法轮功产生巨大的仇恨、恐惧,为迫害法轮功制造了绝好的借口,促使迫害形势陡然加剧和不断升级。

关于天安门广场自焚伪案的真相,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14日向联合国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正式声明中称:该组织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由中国政府一手导演的,该组织备有该录像的拷贝,以供分发(有关该份声明的会议记录请见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官方网页: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0/D1D7C610CB97B340C1256AA9002678B0?opendocument)。

8、1999年7月20日以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口头密令、授意指挥下,各级“六一零办公室”操纵公、检、法、安全、武警等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实行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十多年来,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三千多人,至少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过10万人被非法劳教、强迫劳动,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失踪、虐待;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六一零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以暴力、虐待为手段强制其改变对法轮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人还受到政府官员经济上的敲诈勒索、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失踪案例资料见法轮大法明慧网:http://library.minghui.org/category/32,96,,1.htm)。

9、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知名人士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向媒体公布了《关于指控发生在中国的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中、英文版本见网站: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该报告以大量确凿的证据、客观严谨的分析推理,最后得出令人确信的结论:以被控告人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自1999年7月以来,通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地方及军队医院协同配合一条龙作业,系统的、大规模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并出售获利,由此导致至少四万名法轮功学员被虐杀,从而揭开了对法轮功这场迫害最为残暴、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惊天黑幕!

此后,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对中国大陆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运作进行了数年的追踪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该报告结论的真实性。据该国际组织调查,上访被抓而未报姓名的法轮功学员是这场虐杀的主要对象;供体的法轮功学员被隐去真实姓名,编上代号放入假档案内,作为医院器官移植的供体。这一罪行在2003年前后为高潮,且为半公开化,现已转入秘密操作并还在继续进行。该组织相关调查报告及证据见该组织网站(http://www.zhuichaguoji.org)。

控告人认为,上述大规模的、系统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行为构成人类文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为邪恶的群体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对人性、人类尊严和良知的公然践踏,而一手发起、煽动、策划、组织和监督实施这场灭绝性迫害的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必须受到逮捕、审判和严惩!

三、控告人被迫害的基本情况

(注:此处需由控告人根据自己的具体经历进行补充)

四、控告人举报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1、群体灭绝罪

根据我国政府1983年4月18 日签署加入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的公约》第一条规定,此公约禁止群体灭绝犯罪。根据该公约第二条,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被控告人江泽民告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为惩罚、恐吓、威胁法轮功学员,以达到最终消灭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目的,对坚持自己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予以大规模的蓄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身体伤害、虐待和长期关押导致死亡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条(a)、(b)、(c)的定义。

根据该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因此,我国有义务对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此类犯罪行为予以惩治,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职务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制定相应法律以实施该公约规定,我国迄今未就群体灭绝罪进行国内立法,属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有关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2、酷刑罪

我国于1988年10月4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规定:“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发生了大面积的为了所谓“转化” 法轮功学员(改变其对法轮功的信仰)施加各种酷刑的案例,对此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发生的,而具体实施酷刑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属共同故意犯罪,已构成该项罪行。

该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于发生在中国领土内的此类罪行进行有效的惩治;至于中国迄今未就酷刑罪进行国内立法,属对其他缔约国的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本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3、危害人类罪

鉴于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习惯法并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任何国家均有权利和有义务惩治发生在其本国领土内的此种罪行。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泽民犯罪集团成员对法轮功学员大规模实施的故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酷刑、强迫劳动、非法拘禁和长期关押、强奸、强迫失踪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条除第4、10款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同时,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对此方面罪行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体实犯罪行为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已构成此项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中,上述第二部分所述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

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每一成员执行江泽民迫害指令与政策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泽民作为挑起、策划、煽动、组织、推动这场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灭绝性质迫害的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其犯罪集团其他每一成员应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罪责,执行上级命令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罪责的正当理由。

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恶必报终有时!

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件:证据材料与犯罪线索

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 文: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1/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310716.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这里提供的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控告状。第一个题为“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的文件包括江泽民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群体犯下的罪行,可以原样提交。第二个题为“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的文件应与第一个文件(通用部分)一同附上提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应该只包括与您的案件情况有关的事实。为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包含多个让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填写的空格。请仔细阅读,并不需要填写对您的具体情况不适用的空格。比如,如果您的近亲属不是因为他所遭到的酷刑折磨而死,请跳过第二项的故意杀人罪。叙述时请简明扼要 。如果空格不够,请附上额外的纸张,并明确标明您所回答的问题。

祝成功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上文提供《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2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介绍

1.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

        
    

2. 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 。

        
    

3.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2. 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近亲属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逝世的。

        
    

3.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4.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我有理由相信,我的近亲属被摘取了器官。我和这位近亲属的关系以及我的理由如下:

        
    

6. 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如下所述,我遭受了强奸、轮奸、性暴力、猥亵、侮辱和/或其他性侵犯。

        
    

7.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8. 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 。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9.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损害或破坏。 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10.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1.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2.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3.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4.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 。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5.《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1、2、4、5和6项。

16.《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7.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我失踪的家属(如有的话)的名字是: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8.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7项。


下载《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190KB)

下载《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35KB)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中国民众大规模控告江泽民 前检察官支招


http://news.zhengjian.org/2015/06/09/26227.中国民众大规模控告江泽民-前检察官支招.html
近期出现法轮功学员大规模控告江泽民的现象引起一位大陆前检察官的关注,他留意到其中有不少自己家乡的人,觉得备受鼓舞。他通过自己经历的几个片断说明,在中共对法轮功十多年的污名化的环境中,控告潮对民间了解真相非常重要,并说明其所起到的作用。

他回忆,当年江泽民将法轮功定为X教后,很多民众受蒙蔽或被迫在会上签名支持镇压。当中共被曝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罪行时,连他这样开始就反对中共镇压的人都不敢相信,直到今年中共两会之际,因高层博弈,前卫生部长黄洁夫侧面将周永康抛出承认这个罪行。他极度震惊表示:“太令人发指了!”他还建议所有的受害人以战争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联名诉江,并呼吁国际社会应当履行公约尽义务,逮捕、审判江泽民。

国内这么多法轮功学员勇敢提出控告令人鼓舞

安徽合肥前检察官沈良庆近日接受大纪元采访,他说:“我注意到最近全国各地有很多法轮功学员因为受迫害的事情向当局控告江泽民,包括我家乡安庆也有不少法轮功学员提出这样的控告。我在网上转发过这方面的消息。”

他表示,此前针对江泽民当局从1999年开始对法轮功进行大规模迫害的过程中,很多流亡在海外的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犯罪行为向相关国家的国际法庭提出过控告。“众所周知,中国是一党专政的国家,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内控告有困难,暂时无法进入诉讼层面,所以一直以来也没有这方面的动作。但最近我感到很受鼓舞,这么多法轮功学员勇敢地站出来,直接从个案层面,就非法拘禁、行刑逼供等,涉及到具体刑诉罪名提出控告。

我还在网上提醒可以进一步提出集团诉讼,从国际法的先例来看,江泽民的这种对法轮功学员迫害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迫害,实际上受害者可以联名诉讼,加上战争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

中共长期污名化 用邪教之说骗民

沈良庆表示,长期以来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污名化,令很多人受蒙蔽。“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制造舆论,扣上X教这顶帽子。中共迫害早期用这个污名给法轮功造成很大困境。当局在大陆很多地方组织民众签名反对法轮功。我当时在山东打工期间,我告诉去参加反对法轮功签名活动的同事:‘你怎么那么糊涂,其它国家确实有追究邪教的成员刑事犯罪的事情,但这跟法轮功是两回事。(法轮功)因为信仰而遭到政治迫害和因为刑事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是两件不同的事,共产党故意在浑水摸鱼。’”

为方便迫害 对异议人士贴法轮功标签

沈良庆介绍自己亲身遭遇和亲眼所见,警方为了迫害方便,给异议人士贴法轮功标签。他说:“他们为了监控方便,跟我们小区保安竟然不说我是政治犯、异议人士,却说我是法轮功。

我去年去南京参加一个异议人士的婚礼,被南京警方绑架到一个派出所,碰到一个也被抓的人。一开始我们不认识,我以为他是小偷小摸被抓的,然后我听到警察说他是法轮功,我才主动跟他聊,一说才知道他是因参加婚礼被抓。”

中共活摘器官罪行 从不相信到相信

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进行虐杀并谋取暴利的罪行因为太惨烈、太邪恶,包括沈良庆在内的很多反对中共暴政的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开始都不敢相信,甚至有不少人因此误解法轮功团体。

沈良庆说:“当年纳粹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屠杀犹太人,甚至把犹太人皮做灯罩,行为令人发指。现在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反人类罪比起纳粹有过之而无不及。一开始我也不敢相信,但是最近中共内斗,为搞周永康,中共内部把这些资料抖出来了。比如黄洁夫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含含糊糊提到器官移植问题的罪行涉及到了周永康,很含蓄地承认了这方面的罪行。”

官方含糊证实,令沈良庆极度震惊,他说:“这确实令人发指。活摘器官行为就个案而言涉及到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健康权被剥夺的问题。从中共而言,是中共集团犯罪,包括江泽民。因为当时迫害法轮功的指令也是他亲自下的,所以江泽民是罪魁祸首,江泽民和中共都犯下了反人类罪行。”

控告为追究江氏集团反人类罪行留铺垫

沈良庆认为,现在法轮功学员因为自身受到政治迫害,追究江泽民本人或相关的“610”成员、迫害的警察等这些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有助于了人们了解真相。

他说:“海外信息自由,大家都知道法轮功是怎么回事,但在国内信息严控、中共污名化的情况下,法轮功成负面的形象。中共的宣传起了蒙蔽作用,这么多年来通过法轮功学员自己的努力,不断说明真相,潜移默化地起到一定纠正作用。但是我想舆论工具毕竟掌握在中共手里,大多数人还是会受到这种污名化的舆论宣传的影响。

法轮功学员通过这种诉讼,虽然暂时在国内法律层面上而言,不能追究江泽民的责任,但我想让老百姓了解法轮功究竟是怎么回事,中共当局江泽民集团是怎么迫害的,让民间了解真相是有非常积极作用的。这也为下一步追究江泽民集团反人类罪行留下一个铺垫。”

控告也是一种态度 非常有价值

中国是一党专政,不是法治国家,不少人可能觉得这种起诉没用,沈良庆表示:“从舆论宣传角度来说非常有用,他是一种态度,可以引起国内民间和国际社会的关注,这是一个方面的价值。”

另外从法律角度他也认为有价值:“假如有一天中国实现民主化,对中共官员的罪行问题,国际上有二种做法,一种制定新的法律,一种沿用当时的法律。假如沿用当时法律的话,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现在提出来是非常有价值的。现在即使不会受理,我作为受害人提出我的诉求,那么将来我追诉是个依据。仅仅是当局或法院,由于你们徇私枉法没有受理,这是你们的责任。”

国际社会应当履行公约尽义务逮捕、审判江泽民

沈良庆认为,从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除法轮功团体外,受中共迫害的人很多,包括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大屠杀,一直持续到现在出现很多的访民,这些受迫害群体非常大,数目可能上亿,都可以提出控告,共同追寻法律正义。

他称赞道:“法轮功学员这方面做得很好,在国内法轮功学员最近以个案开始起诉江泽民集团和相关迫害的警方人员,此前在海外,法轮功学员早就在相关的国际法庭起诉江泽民集团,我觉得这些都非常有意义。”

沈良庆也呼吁世界各国履行公约,他说:“国际社会需要援引相关国际法和公约,比如1980年中共签署的反酷刑公约,相关国际组织,比如国际法庭、联合国、所有签署这些公约的国家应该有义务,一旦江泽民等相关人员出国,就应该尽义务逮捕他们、审判他们,去追究他们相关的责任。”

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津沧4300余人签名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



近日,在河北省沧州和天津市武清的大街小巷,一张张征签传单继续在人们手中流传。继2,403人在传单上签名之后,又有近1,900人公开签名,要求立即释放自去年8月17日以来被非法关押至今的9名无辜法轮功学员。至今,津沧两地签名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民众已达4,300余人。

去年8月17日,河北沧州市公安局一副局长带领十多名警察骗开皇家壹里小区一居民家门,这些便衣警察蜂拥闯入室内,绑架了正在交流心得体会的42位法轮功学员。接连数天,警察将各区县市法轮功学员带回当地,非法抄家和关押。

至今,天津武清的刘立新、赵翔,沧州的李丽、康兰英、徐凯、曹延香、侯东亮、常寿轩、赵俊如等9人仍被非法关押并被非法批捕。

目前,被非法批捕的9位法轮功学员聘请7位正义律师,律师们阅卷后一致认为: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批捕是公然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是违法违宪的。并以书面形式一致要求运河检察院撤销此案,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一名法轮功学员跟一位老太太讲明白真相后说:“咱们好人救好人,现在有9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请你签名声援一下,把他们营救回来。”老太太说:“行,我签。”她把自己的名字签上了。她签完后说:“我给我老伴也签上,他也是好人,他也愿意好人救好人。”于是她把老伴的名字也郑重的签上了。

一天中午,烈日高照下,一位40多岁的男士正坐在胡同口的石墩上,好像在等人似的。一名法轮功修炼者见此情景走向前去给他讲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他明白真相后退出了中共的团队组织。这名法轮功修炼者又告诉他:“还有9名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迫害着,请你签名帮助营救一下吧!”他痛痛快快的一边说“签!”一边把自己的名字写到征签表上。明真相并帮助法轮功学员后的激动心情使他喜形于色,一个劲的对学员说:“谢谢你!谢谢你!”

法轮功学员在征签过程中碰到7、8个小学生,给他们讲了:天安门自焚是假的,法轮功就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等基本真相。然后告诉他们说:“现在有9位叔叔、阿姨因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被关在看守所里了,你们签上你们的名字,就可以帮助他们早日出来,用你们的爱心帮助一下他们吧!”这些学生都纷纷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签名后他们都蹦蹦跳跳、兴高采烈地说:“签名真好!”

有3位明白真相的汽车司机,学员请他们签名营救被非法关押的9名法轮功学员,他们都纷纷郑重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中一位一边签名一边说:“法轮功就是好!我就是要支持法轮功!”

有个老太太的对门住着一位法轮功学员,老太太知道征签一事后说:“我知道凡是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我真名真姓签个字,来人调查我也不怕,好人就是好人。”她还回家告诉儿媳妇也签了字。

有位大嫂是外地人,平时最不爱参合事。当她听明白征签一事后说:“我不会写字,给我签上个名,快把人放出来。”

某企业的一名车间主任说:“我签,人多力量大,多签点名,就放人了。这算什么事呀,不就是串门说话的事么。”

据明慧网报导,自2015年5月以来,来自中国大陆不同省市、事由类似的刑事控告书,被递交北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原告都是法轮功学员,被告则是发动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一场起诉恶首江泽民的大潮在大陆各地涌起。

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海军大校周彝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周彝邮寄的刑事控告状回执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8/海军大校周彝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31057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中国大陆报道)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退休副教授周彝先生,79岁,大校军衔,因修炼法轮功而屡遭迫害。近日,周彝教授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书,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周彝教授在控告书中指出,被控告人江泽民当任时造谣诬蔑法轮功,并以其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在全世界公开宣扬,制造对法轮功的仇恨;同时在国内,非法设立各级“610办公室”法西斯组织,动员全国各行各业,滥用大量国家资源,于1999年7月20日全面发起了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至今已达十六年之久。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控告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深受其害。

周彝教授曾被绑架、非法关押、逮捕、判刑;家人也受到很大冲击,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对他个人来讲,江泽民已经犯下非法剝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夺公民人身自由罪等;就整个法轮功修炼群体来讲,江泽民实行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更是构成了国际刑法规定的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周彝教授因长期单身在外地工作、生活,身体一直不好,55岁提前退休回到南京。1995年5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由于功法好,身体很快好起来,多种病痛都消失了,身心健康,心情愉快,生活充满乐趣。

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后,周彝教授仍然坚持修炼,除政治上、精神上的压力外,人身还直接受到了打击和迫害。2009年3月20日,在广州路家门口被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李邵军等三人,以了解情况为名被绑架,并同时被非法抄家,抄去电脑 、打印机等多件物品。

2009年3月20日22时至6月22日被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局非法拘禁,关押在鼓楼区看守所三个月。4月24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在看守所非法逮捕。6月2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回家。7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周彝教授及另两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11月28日鼓楼区法院颠倒黑白,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非法判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1日在鼓楼区司法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缓刑犯为名,非法对周彝教授进行了所谓的“社会娇正”,至2013年解除。

周彝教授说:“以上的人身迫害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关牢房、穿囚服、戴手铐脚镣、拍囚照、摁手印等等,对我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侮辱。江泽民必须承担一切罪责。”

为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罪责(包括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并依法给以惩罚。同时,并要求被告履行以下事项:

1、在国际、国内显著媒体公开道歉:称法轮大法为“邪教”是造谣诬蔑,是欺世谎言,公开向全社会被欺骗民众道歉;

2、向我师父——法轮大法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3、向所有大法弟子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4、对他个人,要求在他工作和生活过的地方派人宣布对他的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偿还抄家被抢去的物品(电脑一台、打印机两台、切纸刀两架、塑封机一台),赔偿他和家人精神损失费50万元。

2015年6月7日星期日

北京六名法轮功学员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7/北京六名法轮功学员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31052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轮功学员李淑兰、宋若彤、王建新、辛荣兰、骆金根和黄涛于五月十八日分别向最高检察院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控告书都已在五月底之前送达,快递单号查询显示,都已经成功送达。

被告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手挑起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十六年来,无数法轮功学员受到非法的、残酷的迫害,这些控告人与家属也深受其害:

控告人李淑兰:女,六十七岁,退休职工,一九九九年二月份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前体弱多病,患有心脏病、气管炎、风湿病、右肺叶不张、吐血、浑身疼痛……修炼两个月不到的时间,所有的病都不翼而飞,走路一身轻松,火暴脾气也改好了,在家里面所有的活儿她都包了,家庭和睦;在社会上遇事总是为着别人着想。她曾经六次被送进看守所,三次被送洗脑班。在洗脑班期间共遭受四十五天的迫害。二零零一年五~六月份,被强行送往看守所,后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克扣了一年半的工资,两年没涨工资,被非法抄家,大法书被抄走。在看守所期间,每天被要求洗凉水澡;绝食期间吸毒的人灌盐水,把她折磨得眼睛通红、上吐下泻。在劳教所里面,恶警为“转化”她,长时间不让睡觉,还找吸毒的犯人做打手迫害她。在劳教所被强制长时间劳动,经常是从早上六点一直到晚上九点。

控告人宋若彤:女,六十八岁,一九九六年夏天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多年的神经衰弱、焦虑症得到缓解,颈椎病、慢性鼻炎、静脉炎不治而愈,而且不会轻易的感冒生病,工作中再也没有请过病假。修炼以后,我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心胸变得宽广了,我发自内心的感谢师父,感谢大法!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去天安门和平请愿,仅仅因为在被询问时回答是炼法轮功的,就被拘留大约十八天,回来之后单位也不让上班。二零零二年九月,居委会又以计划生育为名,诱骗她过去答一份关于法轮功问题的答卷,不按照他们的要求答不行,并且给强制办了四~五天的洗脑班。最后,强迫按照他们的意思又答了一遍卷子,并且上交大法书才算了事。这件事情带给她精神上很大的伤害,因为内心难过,导致额头上起了一堆小红疙瘩,一碰就痛,耳朵后面也起了两个筋包。二零零八年元宵节前一天,一伙警察突然闯入家里,将她绑架并抄家,最后劳教两年。在劳教所超强的劳动导致她经常腰痛、腿痛,行走不便,右腿肌肉萎缩。在针对她个人的历次迫害中,家人都跟着担惊受怕,精神上、生活上遭受到很大的干扰,老伴两次住院,患高血压、心脏病。

控告人王建新:男,六十四岁,修炼之后身体健康完全改善了,消除了疾病,拥有了健康的身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在上班路上,被非法绑架、抄家、拘留,并最终被劳教两年,家人都跟着担惊受怕,精神上、生活上遭受到很大的干扰。

控告人辛荣兰:女,七十一岁,一九九六年二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前患有美尼尔氏症,一犯病就天旋地转、睁不开眼,躺在床上动不了,管不了孩子又做不了家务,痛苦不堪;修炼以后,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善,无病一身轻,心情愉快,精神头十足,家庭和睦,什么活儿都能干了。她受益于法轮功,打心眼里感谢师父和法轮功。自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后,却因为她修炼法轮功,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轮番到家里看着,都不准出门买菜!后来一出门就会被人盯梢。二零零零年大年三十晚上,到天安门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朝阳看守所拘留十七天。二零零一年被从家里非法劫持到洗脑班,勒索单位五千元钱,给单位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二零零九年七月,家再次被抄,还被非法劳教二年(监外执行)。当地居委会主任扬言要把她赶出我们小区。在监管解除之后,随家人到北戴河休假,当地居委会主任还对她进行监视,阻止她去旅游。

控告人骆金根,男,七十三岁,退休技术员。一九九三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之前,患有萎缩性胃炎(A型)、十二指肠溃疡、胃窦炎,喝一口水都腹胀,不能进食,求医无果,整天无精打采、十分痛苦,开始修炼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就出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至今一直身体健康、没有吃过药,给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用。二零零一年一月的一天,他正在往回家的路上,就被意外的劫持到朝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个月。二零零二年十月份到二零零四年十月份,我又被非法劳教二年。从劳教所回来以后,当地社区街道、610还经常骚扰,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

控告人黄涛,四十四岁,车场管理员。一九九三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之后,健康状况改善明显,按照法轮功的“真善忍”的做人标准要求自己的言行,在所在单位和邻里之间都受到好评。二零零零年二月四日,去天安门和平请愿的路上,被警察劫持,后在朝阳区看守所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回来之后,当地社区街道、派出所多次对我进行干扰,严重影响了其个人生活。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下班后刚在家休息,当地派出所警察闯家进行非法搜查,并把他非法关押至朝阳区看守所,后非法劳教二年。从劳教所回来以后,当地社区街道、610还经常进行骚扰,严重干扰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