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星期六

法庭上不让提宪法 葫芦岛公检法枉法渎职 / 文: 辽宁省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10/法庭上不让提宪法-葫芦岛公检法枉法渎职-362720.html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在正常社会里,依法庭审和公正判决是法院的主要职权和职能,一旦偏离,就是枉法渎职。但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各级公、检、法随着政法委、610的指挥棒,构陷善良,制造冤案,枉法渎职已经成了其特有的职能。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的法官古月由于被中共江氏一伙的诬陷宣传洗脑了,被中共的迫害政策掣肘了。将宪法、法律弃之一边,甘当了江泽民迫害机器上的螺丝钉,无情无义的执行江氏命令,把无辜者判为有罪,把好人送进监牢。这不但明显的知法犯法,更逆天理背人伦,她在作恶。古月作为多次枉判大法弟子的法官早就知道被律师反复宣讲的:“宪法至上,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是普世法则;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能提升个人家庭与社会道德,正法正道造福社会;法律惩治的是犯罪行为,思想不构成犯罪;“两高”是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力,司法解释不具法律效力;以刑法三百条加害善良是错用法律;有关法轮功的主要书籍禁令早就解禁;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宣传法轮功的传单资料都是合法的”等这些法律真相。其甘愿充当中共的使用工具,已经失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知,沦为残害民众的犯罪分子,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冤案。

例如: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王淑兰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下楼去早市,被楼下的四、五个社区人员跟踪至一号小区早市后,劫持至一号社区,后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胁迫回家,将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兰被非法关押、构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在庭审中,律师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地系统地阐述了当事人王淑兰信仰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合法。律师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古月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提联合国法律和中国宪法。古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这是“中国特色”的话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了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在律师的要求下,当场查看被非法抄家的东西,但是古月不让查数量和宣读书本的内容。

辩护人张世文要宣读辩护词时,古月以“还有一个庭要开”为由不让读,在律师的要求下允许张世文读辩护词,但八页的内容只读了不到一页,刚刚读到“法轮功不是×教”就被古月打断,谷称:国家定性,不许辩护,让法警抢走辩护词,并对辩护人进行威胁。

在多次被古月乱敲法锤打断中,律师坚持辩护一部份内容。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

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律师系统的阐述了以下几点: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一)(二)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三、刑罚只能惩罚行为犯罪,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因为“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王淑兰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均没有任何反映。

六、本案没有受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七、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在公检法各个阶段中,办案人员都没有问及当事人王淑兰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王淑兰也从来不知道自己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律师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我国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均源于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违法,就是无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重申了政教分离的普世原则。律师提到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

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王淑兰被非法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见【2017】辽14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还有一个职能,就是保密职能,保护举报人和有关举报信息,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伤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进行司法改革,言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于是多年受到江氏集团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纷纷依法向两高投诉,控告元凶江泽民,随即在全国掀起了诉江大潮,短期内,实名诉江人数就超二十万,国际声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万,面对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两高不但不予立案,竟然连回应的声音都没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两高反而伙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党政人员,打击报复各地诉江人员,给迫害者提供实名诉江人员的信息,在全国又发动了新一轮的迫害行径。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至七月二十四日,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文志等十三位法轮功学员先后被非法抓捕,李艳英被取保候审,白净、魏玉池 、陈再芹、吕秀芝、李淑清、曹丽燕、金宏、赵淑兰、成悦等九人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缓刑,杨丽春、赵丽君以“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一年,高文志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污告陷害罪”被非法判刑四年半,这些人只因向最高检递交了控告江泽民的起诉书,而被绑架、监禁、判刑。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刑事庭古月从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来诬判十多名大法弟子。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关于杨丽春因起诉江泽民而被非法庭审中,杨丽春的女儿做辩护人,在辩护中指出:“杨丽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合理合法的,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

当辩护人提到“法轮功是不是×教”时,立即被古月打断,说什么法轮功已经是国家“定性”问题了,不许对法轮功定性问题进行讨论。当辩护人指出,把法轮功定性为×教,是江泽民个人提出的,他说的话就没有错误的时候吗?又被古月打断,不让说话。并多次警告辩护人不准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否则将辩护人赶出法庭。后来根本就不再让辩护人说话,并对杨丽春女儿说:“你忍心让你妈妈在监狱里受苦吗?你劝劝你妈妈写个保证我就给她放了。”最后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时,辩护人拒绝签字,因为在庭审中法官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善恶有报是宇宙运行的法则,因果报应,如影随形。据明慧网报道出来的因执行所谓上级迫害命令而遭恶报的已达数万之多。这不包括被现政权以反腐名义打下的一百多万中共各级官员,绝大多数也是因迫害法轮功而遭报,如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周本顺、李东生、张越、武长顺等等。

全国第一个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的审判长,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陈援朝,因枉判法轮功学员被记“个人二等功”。但好景不长,年仅五十二岁的他,在万箭穿心般的病痛煎熬中了此一生。

二零零二年,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院张海涛曾非法冤判二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入狱。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张海涛秘密在西林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判重刑,而在非法判刑的当天,金山屯上空长时间闪电,接连不断的惊雷炸响,狂风卷着暴雨,将公安局数百平方米的楼盖全部掀掉,横飞马路,将做买卖的牌匾砸坏,玻璃砸碎,还有的砸在了出租车上。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张海涛和别人出去吃饭,坐在车里正说话时,突然就不说话了,赶紧送医院,结果心梗猝死在医院。

寒冬将尽,春天不远,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无论首恶或帮凶,都逃不过人间法律、道德法庭的审判,更逃不过老天爷的惩罚。在此,想对葫芦岛市公、检、法人员说几句,你们可曾想过:在判法轮功学员有罪的同时,三尺头上的神灵,依据天理,也对你们判了有罪?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今天,现政权所发起的反腐大潮就是上天对行恶者的惩罚。现政权一再强调,依法治国,要让每一起司法案件,体现出公平正义,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身为公、检、法的官员理应懂得公平正义、公正执法的道理,无论在任何时候你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办案,你的良心永远是心安的。反之如果你办的案件你明明知道是冤枉的,迫于上级压力让你定罪。一方面你会受良心的谴责,另一方面现在已经不是江泽民时代,各种法律法规不断推出,特别是终身追责的条款就是给了公、检、法官员独立办案的护身符,也是在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司法设立的防火墙。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你还不能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独立办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那真的是要终身追责了,到那时也没有悔恨的机会了。当恶报来临的时候,你要上级来给你担责吗?恐怕他逃避都来不及,这些明显的道理作为公检法人员应该十分清楚和明白吧。当生命将要失去的时候,名利又有何用?你怎么办?

为了自己和家人,请你们敬畏天理,守住良知,秉持公正,切莫枉法渎职,为自己留下未来。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浅析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 文: 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6/浅析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362565.html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当前法轮功学员被拘留、判刑,绝大多数是被扣上了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实法轮功学员没有构成这个犯罪,而且根本无罪。真正构成该犯罪的,就是江泽民。

一、 真正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

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帮助人健康身体、提升道德水准,显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法轮功显然是受宪法保护的。

江泽民却要迫害法轮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手段、过程,就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所以真正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江泽民。

二、 在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大量法律的实施遭到破坏

根据十八年来的实际情况,被破坏实施的法律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多项规定。例如:

(1)第二条(权力属于人民)。无视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意见,违反宪法,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堵塞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上访的渠道、使其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到各级人大、国家权力机关,都属于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第五条(法制原则)。无视宪法和法制,设立610盖世太保机构,指挥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3)第二十九条(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利用军队、武警等从事活体器官摘取,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4)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名誉上搞臭,以及迫害法轮功的所有行为,破坏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5)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强行禁止法轮功学员信仰,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6)第三十五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法轮功学员发资料、讲真相就被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7)第三十七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拘捕、劳教、关押,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8)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法轮功污蔑造谣,破坏了宪法此条款实施。

(9)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任意对法轮功学员抄家搜查、骚扰,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0)第四十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暗中检查通讯、网络监听、电话窃听,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1)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对国家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利)。法轮功学员上访就给予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2)第四十二条(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强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工作,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3)第四十三条(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迫害中强迫法轮功学员劳役、超时劳动,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4)第四十四条(退休公民享有退休保障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退休待遇,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5)第四十五条(年老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老年待遇,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6)第四十六条(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剥夺法轮功学员或者其子女上学的权利,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7)第四十七条(公民享有科研创作文化活动自由)。如果法轮功学员散发神韵光盘等就判刑,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8)第四十九条(对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妇女、儿童、老人施加残酷迫害措施,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19)第五十条(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只要法轮功学员曾经是中国公民,哪怕现在已经是外国公民,也像对待中国公民法轮功学员一样迫害,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0)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公开审判,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秘密审判,禁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刁难辩护律师,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1)第一百二十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利用610、政法委等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2)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院独立检察)。利用610、政法委干扰检察院的检察工作,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23)第一百三十五条(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利用610、政法委干扰法轮功案件的诉讼,对法轮功学员大面积使用劳教、规避公检法的相互制约、防止错案机制,都破坏了宪法此条款的实施。

(二)其它多项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宪法的各项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予以贯彻、落实。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与前述23个宪法条款有关的所有法律都无法正常实施。比较重要的包括:

(1)立法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机关越权发布违法的司法解释、规章命令,而全国人大等机关不能予以纠正,破坏立法法的实施。

(2)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程序中,都多方面破坏刑事诉讼法实施。

(3)刑法:故意错用刑法第三百条,将不构成犯罪的无辜法轮功学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刑法的实施。

(4)劳动法:经济上截断,剥夺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仲裁机关、法院却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破坏劳动法的实施。

(5)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针对法轮功学员就自身所遭到的迫害提出的各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故意不做出公正、正确的处理结果,破坏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6)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轮功案件中,出现大量侵犯儿童、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各部门、机关、单位视而不见,破坏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

(7)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在法轮功案件中大面积的出现了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有许多法轮功学员予以举报,但是各级检察院视而不见,不能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破坏了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

除此之外所涉及到的、被破坏实施的法律还很多。暂不继续列举。

三、 上述破坏法律实施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江泽民应对其总负责

(一)上述破坏法律实施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

以上破坏法律实施是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出现的。其情节十分严重:波及面遍及中国大陆所有省市自治区,甚至向国外延伸;持续时间至今已经十八年。

破坏法律实施的国家机关很多,列举其主要的包括:(1)公安部;(2)最高法院;(3)最高检察院;(4)民政部;(5)国家新闻出版署;(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地方各级政府;(8)地方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9)各地劳教所等。

破坏法律实施的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很多,列举其主要的包括:(1)中央电视台;(2)《人民日报》;(3)其他电视台和报纸;(4)各用人单位;(5)各城市居民社区;(6)各农村村民委员会等。

破坏法律实施的其它机构还很多,例如:(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门、医院及管理机构;(2)武警部队的政治部门、医院及管理机构;(3)国家外交部门等。

由此导致被侵害的法轮功学员,其被关押、被酷刑、被致死、被剥夺工作、被抢劫财物、被冤枉判刑等的人数、时间等各方面数量统计尚未形成。就目前已经知道的而言,其数量是惊人的,迫害程度是惊人的。但是,还有很多尚未被发现,还在隐瞒之中。

十八年来,在破坏法律实施方面、即迫害法轮功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尚待总结统计。

(二)江泽民发动了迫害法轮功,应对由此导致的破坏法律实施负责

十八年来针对法轮功的破坏法律实施,是江泽民为了迫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江泽民应当对其负总责。

江泽民在1999年担任所谓的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1999年4月25日,大约一万名法轮功学员自发到中南海门外的国家信访局请愿。江泽民于当晚向中共中央其他政治局常委写信,批评其他政治局常委缺乏政治敏感性,逼迫其他政治局常委同意迫害法轮功。该信件可以在《江泽民文选》中找到。该信件表明: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提出、并推行的。

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主持成立了“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610办公室。该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迫害法轮功的指挥、协调。

2002年,元凶江泽民卸任所谓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但是仍保留了所谓的军委主席职务。2005年元凶江泽民卸任军委主席。在此期间,元凶江泽民利用编撰《江泽民文选》之机,将1999年4月25日给政治局其他常委的信收录在其中出版。江泽民还在卸任之际给继任政治局留下要求:不能给法轮功平反。由于江泽民以上安排,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在江泽民卸任国家领导人之后仍然持续进行,直到今日。

所以元泽民应当对其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发动和导致的、全国性的破坏法律实施负总责。

四、元凶江泽民在破坏法律实施时,利用了中共邪教组织

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时,利用了610非法组织和中共邪党组织。

(一)利用610邪教组织

610覆盖全国,是自上而下的系统组织

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即“610办公室”。610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各个部门在迫害法轮功中具体如何采取行动。从中央到地方,每个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规模稍大的)都设立610办公室;各下级610听取上级610的命令,负责执行贯彻。所以610系统是一个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

610在其不同时期、负责不同地域的具体组成人员尚待调查。

610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存在,是邪教组织

610为了迫害法轮功而产生、而存在。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民间信仰,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610组织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存在,在十八年间通过指挥作用,破坏了中国多方面法律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因此,610是邪教组织。

(二)利用中共邪教组织

江泽民在破坏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利用了中共邪教组织,为610站台,并且辅助610的工作。
因为610不是公开的组织机构,所以其所下达的命令是否代表所谓的“党中央”,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个单位是不知道的,也是不会接受其命令的。所以中共邪教的各级党委、政法委为610站台,表明:610就代表中共邪党中央自上而下的意志。

五、 中共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一)如果没有中共邪教组织起作用,江泽民无法大面积迫害法轮功

根据宪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以各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乡村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准绳。

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指导的气功修炼,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没有其它因素的作用,单凭江泽民本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其无法大面积的迫害法轮功。

(二)中共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中共邪教是江泽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发动大面积破坏法律实施的根本因素。其具体作用包括以下四方面:

(1) 以严密的组织、严酷的惩戒作为威胁。截至1999年,中共邪教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系已经十分成熟。如果党员、或者共产党统治下的任何一个单位、个人谁不听从,一定会遭到共产党的严酷打击。所以,江泽民身为所谓的共产党总书记,能够命令下级、指挥全党、甚至带动全社会,为了迫害法轮功而可以不讲法律,可以破坏法律实施。各下级、各单位往往不敢违抗。

(2)已经导致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处于随时休眠状态。由于共产邪教的长期蹂躏,中共治下的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自认为是共产邪党的奴仆。作为邪党的奴仆,其不敢有鲜明、稳定的良知。如果谁一旦成为共产邪党要镇压的对象,即使十分冤枉,也不敢出手相救、不敢同情。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有良知,也可能在某种情况下公正执法,但是其良知处于随时可以休眠、邪党让休眠就休眠的状态。所以,江泽民要求迫害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的时候,这些人可以感觉不到内疚。

(3)通过祸乱法学理论,已经使执法人员不讲法律。法律本来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之所以得到人们的敬仰和公认,是因为法律之中蕴含着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核。但是共产邪党发展出了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法律的本质是打着法律名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貌似“公正的法律”、实质却是“狭隘偏私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中共统治体系中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这种法学理论培养出来的。那么,在共产邪党以“统治阶级”的名义迫害法轮功的时候,执法人员就打着法律名义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不讲法律。

(4)已经取代人民成为统治阶级的唯一代表。虽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如果套用统治阶级的概念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共产邪党已经为全社会稳定的树立了“党、国家、人民”的先后次序,已经站在人民之上、成为统治阶级的唯一代表。所以,执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都不自觉的把“共产党的意志”当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也就把“共产党要迫害法轮功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总而言之,共产邪党导致中国的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在迫害法轮功中,故意违反宪法、法律,而且认为对待法轮功这种“共产党认定的阶级敌人”,可以不讲法律。

(三)610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法律实施中所起到的作用

610邪教组织在江泽民破坏中国法律实施中起到了严重而特殊的作用。概要而言有以下六方面:

(1)把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冒充为共产党组织的意志。共产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根本特征是唯物主义、无神论,与善恶有报的宇宙真相完全相悖,是不真实的、不科学的,所以其在道德培养方面的效果必然是失败的,是导向邪恶的。所以共产党必然是共产邪党。但是共产党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共产党人本身包含有一定的善恶共存属性。江泽民要迫害法轮功,这是其个人意志,不能得到共产邪党组织其他成员的支持。在中共政治局常委层面上,江泽民逼迫其他常委对其迫害法轮功不敢表示反对之后,无法将其迫害措施转化为共产党组织的公开决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的政策的形式下发执行。为了达到其所谓的“铲除法轮功”的目的,江泽民采取了邪恶的“经济上截断、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等手段,这些手段更不可能得到政治局常委的通过。所以,610起到了突破共产党组织,而把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冒充为共产党组织意志的作用。

(2)指挥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带动全社会迫害法轮功,将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变为现实。这就是610自上而下的犯罪组织体系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在各级党委、政法委为610站台的基础上达到的。

(3)隐瞒迫害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在共产党内部搞隐瞒欺骗。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不仅其手段不能被中共整体所知,而且其后果包括死伤人数、关押人数、法轮功学员上访情况、社会反馈等等都不敢向中共整体公开;至于其花费了多少资金等,也不敢公开。610体系单独负责迫害法轮功的指挥,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参与,极大的方便了江泽民隐瞒迫害的手段、后果、面临的僵局等各种信息,方便了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方面欺骗整体共产党。

(4)隐瞒江泽民的罪责。历史上最残酷的反人类犯罪是纳粹残害犹太人,当时残害犹太人的法令是希特勒直接发布的,所以希特勒直接就是反人类罪犯,证据确凿清楚。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却采取了利用610间接指挥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形式,而指挥过程中各种信息都是单线传递,非常彻底的隐瞒了江泽民如何决策、指挥例如“经济上截断、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等反人类犯罪的证据。

(5)不妨碍江泽民家族继续“闷声发大财”,以及在国际准备逃生后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对于其个人来说,是其出于妒嫉心、展示权欲的邪恶之举。江泽民升官到达中共邪党总书记之后的真正人生追求,是名利财富,是其在2000年10月对香港记者训斥之际所说的“闷声发大财”。江泽民利用其掌握中共党政军最高权力之机,启动了与其贪腐党羽利用改革为名义共同瓜分中国经济的历程,源源不断的积累、攫取巨额财富。这些财富不是都保存在中国。在中共大小官员不约而同的出于沉船心理而将妻子儿女送出国外、偷偷办理绿卡的时候,江泽民作为腐败总教练应当比这些徒子徒孙们更早洞彻先机。作为不可能终身任职、早晚终究必须退居二线的江泽民来说,如何服务于其“闷声发大财”、“保管好积累的财富”,是一切举动所围绕的核心目标。在当代,保护人权成为公认的国际准则,如果哪个元首成为人权恶棍,那么其个人、家族在国际上的财产的保障、流动都会遇到麻烦。江泽民所发动的迫害法轮功,显然是当代国际最恶劣的人权罪恶,但是由于采取了通过610间接指挥、彻底隐瞒证据的方式,所以没有妨碍江泽民在迫害法轮功之际同时继续“闷声发大财”,以及转移自己的财产。

六、 江泽民是该犯罪的主犯

(一)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故意犯罪

江泽民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通过设立610组织体系予以指挥作为关键环节,来实现的。江泽民明知法轮功完全合法、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还要迫害法轮功,为此才设立610组织体系,指挥各部门执法犯法、违反法律。所以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故意犯罪。

(二)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共同犯罪方式,且是主犯

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中共邪党中央政法委等人员例如罗干、周永康、610头子刘京等,以及其主要谋士曾庆红等人的配合,才设计、并且实际运行了610办公室体制。所以,江泽民构成该犯罪,是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现的。

在该共同犯罪中,江泽民是主犯、首犯、首要分子。

七、结论

(一)根本结论

法轮功是一种完全合法、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善良信仰。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采取了设立自上而下的610系统单线联系层层传达,各级610又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站台和支持下,指挥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执法犯法、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方式,从而实行了对法轮功学员各项合法权利的侵犯、对法轮功的迫害。所以江泽民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该犯罪的主犯、首犯。

(二)需要提示的事项

在江泽民的狡猾安排下,由于采取了通过610层层单线联系予以指挥、完全隐蔽了江泽民构成犯罪的证据、和610指挥痕迹的方式,所以对法轮功的迫害在表面形式上完全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基层政权组织侵犯人权,基层用人单位违法等。

2018年3月4日星期日

桩桩冤判何时了? / 文: 觅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2/27/桩桩冤判何时了--362276.html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年节刚过,元宵节又到来了,人们都沉浸在传统节日的阖家欢乐之中,可是在法轮功学员家中却不是这样。近几天明慧网传来了河北省法轮功学员被冤判和非法开庭的几则消息,令人痛心落泪,也感到法轮功学员的人权状况严重恶化程度。

据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在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图谋对法轮功学员李惠云博士非法庭审,但没能进行。法院搪塞说什么因为“李惠云不配合戴手铐”、人带不来。

李惠云博士,女,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她的专利成果在二零零三年德国国际发明博览会上获“国际发明先锋奖”,获二零零三年香港国际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第三届亚洲国际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博览会“金牌奖”和“科技发明进步奖”。

十多年来连番的洗脑班迫害、二年劳教、二十九个月看守所非法关押、四年零十个月的判刑。二零一六年一月二日出狱,身体尚未恢复,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又再遭绑架。在无止境的酷刑和精神折磨下,使李惠云整个人受到极度的身心摧残,大脑受到严重刺激,导致精神一直处于失常状态。时值新年和元宵佳节,李惠云八十多岁的老母及所有亲人不知在怎样痛苦中度过?

明慧网同日报道,被非法关押近一年的保定市法轮功学员王海升,被保定市唐县法院非法判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王海升上诉到保定市中级法院,现已立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王海升用手机自动拨打语音软件讲真相,打到唐县白合镇西赤村,村喇叭是用无线电话通过手机广播的,被正在此村“扶贫”的河北省安全厅处长郭富强听到,于是他把此事通知给保定市国保,并成立了专案组,构陷王海升。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唐县法院非法开庭。非法庭审结果是唐县法院以证据不足退卷给检察院。警察本来应该无罪释放王海升,但是在专案组的高压下,唐县国保在进行所谓的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案件递交法院。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报道: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法轮功学员赵晓路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法院冤判四年,赵义军、杨淼被冤判三年,马占国被冤判二年零十个月,吴晓娇被冤判二年零八个月。

赵晓路、赵义军、杨淼、马占国不服判决,本人都写了上诉书,几位家属也都写了上诉书,递交忻府区法院及忻州市中级法院。

自迫害以来,赵晓路曾经多次被绑架关押、判刑及洗脑班迫害,遭受了非人的酷刑和精神折磨。这次由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忻州看守所迫害,导致修炼前原患有的心脏病复发,身体极度虚弱,上法庭时,还戴着手铐、脚镣,刘律师当庭要求给当事人打开手铐、脚镣,并且当庭为当事人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一位曾经是张家口电视广播事业局职工、记者的公职人员,历经迫害的古稀老人,因为坚守自己的崇高信仰,又被冤判四年徒刑,今后将如何度过这四年冤判迫害,令人担忧。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报道:河北省唐山市71岁的法轮功学员孙玉兰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被丰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本人上诉至唐山中级法院。唐山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原判。二零一八年初,孙玉兰被转到石家庄女子监狱迫害。

河北省是中国大陆法轮功被迫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历届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等部门,积极追随江泽民集团打压迫害法轮功,是江氏集团的黑窝点之一。

如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乡蚕房营村法轮功学员陈运川一家六口被迫害得仅剩一人。陈运川老人和老伴王连荣曾多次被绑架、关押,并被强制洗脑、判刑,遭受酷刑折磨,已被迫害致死。两个儿子(陈爱忠、陈爱立)、小女儿(陈洪平)也先后被迫害致死。大女儿陈淑兰被非法判刑七年半,出狱后又再次被非法判刑四年;河北石家庄市高级工程师冯晓梅的丈夫、妹妹和父亲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接连被迫害致死,妹夫仍被非法关押;多次获国际奖项的原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李惠云博士,历经多次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迫害,如今已被迫害致精神分裂了,中共却仍欲再次冤判!这些案例,就这样在河北省上演着……

自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九年来,在迫害元凶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杀”和“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下,数百万法轮功学员被中共绑架、劳教、判刑和残酷迫害致残致死,被活摘器官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目前难以计数。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家庭被迫害得支离破碎、家破人亡,受迫害的人数之多,时间跨度之长,迫害的残酷程度之惨烈(包括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令举世震惊!河北省迫害法轮功的案例只是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的一个缩影,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有多么严重、恶化。

日前国际特赦组织发布的《2017/18年中国人权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仍然严重地侵犯人权。“法轮功学员继续遭受迫害、任意羁押、不公审判、酷刑和其它虐待。”美国国务院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历来都给予了特别关注,一直将中国列为严重侵犯宗教自由的“特别关注国”。目前中国法轮功的人权状况仍然在严重恶化,需要引起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

《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中国篇》中说:“解体中共,全面清除共产主义在人间的各种表现,回归传统,守住心底的善良,生命才有希望!”这一切迫害的根源都是因中共而起,只有解体灭亡中共,迫害才能够结束,人类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