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星期五

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 追随迫害 反受其害 / 文/大陆法律工作者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中共当局1999年发起的迫害法轮功运动,不但迫害了法轮功人群,也害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公检法、武军政人员。根据《公务员法》,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将来都得自己承担责任。本文纯从法学角度,揭示这场迫害的双重性。

迫害至今,几十万人次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劳教、判刑,当局称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轻者劳教(在国际上也被认作判刑),服刑1~3年(被劳教者也称自己在服刑);重者判刑,刑期3~18年。起初,整个中国法律界都认为这个罪名扣在法轮功身上太勉强,后来当局又推出了几条司法解释,自认为就能给法轮功定罪了。

迫害之始,当局就给整个大陆律师界设定禁区:“不准为法轮功做法律上的辩护”、“不准违反政策”。但近些年来,有几十位律师冲破禁区,从不同的角度为法轮功人做了无罪辩护。这不仅令当局恼火,也令整个法律界震惊。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钦佩这些律师的睿智、勇气和胆识。本文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剖析后再次证实:按照中国大陆现今的法律,给法轮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揭示:那些追随中共错误政策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事实上已触犯了刑律。

(一)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法轮功案都不具备

中国大陆的法律,对犯罪也有严格的界定。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1.客体要件:被侵害的对象

法轮功人讲真相,伤害了谁?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诉人、法官都说不出来。所以客体不存在。

2.客观要件:犯罪的过程、后果和程度

因为客体——被侵害的对象找不到,所以,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破坏的程度、破坏的后果都没有。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实话,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是犯罪。

3.主体要件:在本条中指能利用这个组织的人

法轮功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都是什么?都说不清。被指控的法轮功学员被告,他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法官也说不清。

其实,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只是个由中国民众自发形成的松散人群,连个普通的组织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真话能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吗?所以,法轮功学员不可能用讲真相来故意、或者过失地破坏哪条法律实施。

对法轮功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蔑的“邪教组织”,也就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故意,更不可能过失地利用。所以:主观要件不存在。

既然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所以用该罪指控法轮功学员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轮功,违法了当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 至今中共当局认定了14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法轮功,定罪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江泽民1999年10月在法国接受媒体访谈时,首次公开诬陷法轮功为邪教,而后中共官媒《人民日报》引导各媒体炒作。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没提到法轮功。时至今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7种邪教组织、公安部另外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名单中,都没有法轮功。

请注意:媒体炮制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据此定罪。

2. “法无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则

1999年7月中共开始公开的、全面的迫害法轮功,当时大陆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来给法轮功定罪。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仓促地推出两个司法解释,给法轮功扣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但又没有明确提出“法轮功”这三个字——因为两高也明白给信仰定罪本身就是违法的、荒唐的。

在上述(一)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也没有一条讲得通的法律法规,能给法轮功定罪,因为它根本就没有犯罪。

3.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违法,内容上却讽刺中共是邪教。

中国法律的制定、通过和解释,权力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把类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联行为”,解释为“判定邪教的一个标准”,实际上等于认定文革时追随中共信仰的举动是邪教行为,认定中共是邪教。

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都不成立。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共向世界承诺保障人权,可是定罪法轮功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

《宪法》第35条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违犯本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也不成立。所以传播《九评共产党》(揭示共产党本质的一本书),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宪法》第36条规定信仰自由,任何违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因违宪而不成立。所以法轮功无罪。

(三)定罪法轮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1. 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2. 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3. 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府无权划分正教、邪教,信仰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政治来界定,那就等于承认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讳这个说法。因为马列主义的信仰,是个非常完善、非常隐蔽的宗教。

实际上,中共近年来对14个邪教组织的认定,暴露了它是“政教合一”的政权。

(四)公检法迫害法轮功,至少犯下42条罪行

1. 侮辱罪;
2. 诽谤罪;
3.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4. 滥用职权罪;
5. 玩忽职守罪;
6. 非法搜查罪;
7.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8. 抢劫罪;
9. 盗窃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刑讯逼供罪;
12.非法暴力取证罪
13.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14. 侵犯通信自由罪;
1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16. 破坏生产经营罪;
17. 报复陷害罪;
18. 打击报复证人罪;
19. 虐待被监管人罪;
20. 医疗事故罪;
21. 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 故意杀人罪;
24.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5. 强奸罪;
26. 拐卖妇女罪;
2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8. 遗弃罪
29. 敲诈勒索罪;
30.绑架罪
31. 受贿罪;
32. 私分罚没财物罪;
33. 徇私枉法罪;
34. 诬告陷害罪;
35. 执行判决失职罪;
36.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37. 伪证罪;
38. 妨害作证罪;
39.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0.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41.枉法追诉罪
42. 枉法裁判罪

(五)《公务员法》:追随迫害者都是替罪羊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任何独裁者,都会推出“替罪羊”为自己开脱。文革结束后,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

无数历史教训告诉今天:历次搞运动都是祸害百姓,中共一贯卸磨杀驴,其追随者都没有好下场。根据《公务员法》,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将来都得自己承担责任。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将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运动中追随中共的公检法、武军政人员,不再参与迫害,自觉地减轻、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只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些真相,形成公开的舆论氛围,才能有效地制止中国大陆这场践踏法律、迫害良善的灾难,才能推动中国大陆的法制化进程。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聆听山水清音 / 作者:蓝月

“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诗出西晋文学家左思的《招隐诗》,意思是何必要丝竹管弦奏乐呢,山林中水声潺潺自成清爽之音,这种大自然的天籁能够胜却人间无数。
提起这两句诗,不得不提到梁朝昭明太子萧统,他组织文人学士编集的《昭明文选》是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古代第一部文学作品选集。据记载,萧统不仅“生而聪睿”且“美姿貌,善举止”、“性宽和容众,喜愠不形于色”。有一次泛舟后池,一位臣子建议“此中宜奏女乐”,萧统并不应答,而是咏出一句“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臣下只好作罢。所以有人说萧统性爱山水,不好音乐,其实我看未必如此,这只是昭明太子平和清纯的一种心境的体现,非一般常人所能迄及。事实上,萧统笃信佛法,故而性情纯善仁厚,弃奢华,绝浮燥,才能具备了这种读懂山水清音,体会天人合一的境界。

一直为自己生活在这座钢筋水泥的灰白城市而遗憾,为视线中缺失了青山绿水而慨叹。前日整理电脑,翻出了朋友学习摄像时录下的一些镜头,闲时观看,才发觉画面中竟也充满了诗情画意,看那微风轻拂,杨柳垂岸,碧波荡漾,鲜花摇曳,孩童嘻戏其间,好一幅灵动的图案。这只不过是本地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公园,偶尔光顾却从未感动。

我们通常是忙碌的,脚步匆匆,心绪浮躁,心中急着要做一件什么事,或是揣摸着某个放不下的人,试着,换一个心态,给自己留一份淡泊与平静。也许,你的窗前只有一颗树,那么清晨里几声啾啾鸟鸣,也会带给你那份久违的感动;也许,你的生活里真的没有明山秀水,但看夜幕下的霓虹闪烁,也能感受到造物主传递的另一种天簌之音。

不是生活中缺失了美的因素,而是我们缺失了一颗能感受到善与美的心境。

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

中共对孕妇的残忍迫害 / 文/飞瀑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对妇女的关爱,特别是对怀孕妇女的关爱是正常社会中最起码的社会品质,它体现的是全社会的人文关怀。就连中国的法律都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宽松处置。可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中共没有丝毫的道德底线,它罔顾所有的法律规定。更为残忍的是,中共恶徒竟然利用妇女的身孕而对她们展开野蛮的折磨。

河北邯郸市法轮功学员武俊芬,二零零八年七月到娘家看望病危的父亲,却被当地派出所警察绑架到看守所。当时她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看守所不收留。派出所警察就伙同计生办不法人员,强行把武俊芬拉到医院堕胎,把她手和脚铐上,强行灌药,打催胎针。堕胎后四天,再次将武俊芬劫持到看守所。十天后又将她劫持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河北迁安市杨团堡中学教师张立芹,是在课堂上被国保大队的警察绑架的。被非法关押期间,有一天张立芹端起水刚要喝,“六一零”(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头目杨玉林就叫她到楼上去,回来后,张立芹端起水杯一饮而尽。杨玉林奸笑着问张立芹:“水有什么别的味道没有?”张立芹说:“没有味。”杨玉林又恶狠狠地说:“你怀孕我就能放你回去吗?没门!你是斗不过我的。”说完大笑起来。第二天,张立芹肚子疼得很厉害,然后下身开始流血,连流数日。这期间,恶人们还强迫张立芹抱一袋沙子在院子里跑,跑完后再逼她用凉水给他们洗衣服。就这样她被迫害得流产了。

一位居住在加拿大的前篮坛宿将、现年六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王金菊曾亲口讲到这样一个事例:“我认识一位北京学员,已怀有七个月身孕,被四个警察用门板压在身上踩压、逼迫‘转化’!”

在法律上对孕妇是有比较人性化的规定的,可是对于法轮功学员,中共却能在她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连法律程序都不走,而是强行堕胎后非法劳教。没有人性的恶警给法轮功学员堕胎的目的与行为极其的卑鄙,他们在折磨她们的同时,还肆意地对其污辱。

在河南孟州市,警察为了劳教耿菊英,给她强行打堕胎针。耿菊英在病床上疼痛难忍,几个男恶警却在现场观看,并淫笑着说:“你不是漂亮吗?我们就是要看你堕胎。”就这样耿菊英在几个恶警的眼皮下做了人工流产,随后又被他们关进焦作市洗脑班。

龙江省富锦市北江沿法轮功学员高玉敏,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高玉敏到哥哥家看望母亲,无缘无故被富锦市国保大队和公安局的警察绑架了他们兄妹三人。当时高玉敏身怀三个月的身孕。在看守所被迫害二十八天后,高玉敏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双目什么也看不见了,出现了严重缺血,昏迷后被送到富锦铁路医院进行输血。医生发现她没有脉搏,心跳也停止了。医生紧急做了手术,却发现高玉敏腹腔内全是瘀血,子宫内有一个死去的胎儿。高玉敏在医院住了八天,共花费一万元。这钱也全由她出。

不仅如此,他们对那些马上就要临盆的孕妇也不放过,而且手段更加残忍。更有甚者,有些流产下来还活着的孩子也难逃厄运。

二零零一年三月,陕西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长马平安,带领北关办事处和张万营村委会的人员绑架法轮功学员张汉云,没抓到她。马平安一气之下跑到略阳县把张汉云父亲承包的建筑工地给封了起来,又把张汉云的丈夫铐在嘉陵江桥头,逼家人交出张汉云。这伙没有人性的恶棍绑架了张汉云后,竟强行把她押至汉中一市郊医院去堕胎。此时的张汉云怀孕8个多月了,而且有生育指标。恶棍们哪管这些,照样堕胎。因腹内胎儿过大,导致难产,他们便惨无人道的将胎儿肢解后分块取出,其残害生命的手段令在场的人都不忍目睹。

银川供电局电力设备厂法轮功学员郭文燕,遭绑架被强制堕胎时,因胎儿大,医生怕出事故,恶人们就强迫她的家人签字。没想到孩子被流产下来时活着,还哭出了声;是个女孩。她的婆婆说:“还活着呢!我们抱回去。”然而,泯灭人性的医生听到孩子的哭声,就一把掐住了婴儿的脖子,活活地把孩子给掐死了。

这样的例子,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十一年的迫害中不胜枚举。这是对人类文明和妇女尊严的最大亵渎!孕妇们的悲惨遭遇映衬的正是中共的灭绝人性。

自有人类文明以来,在正常的社会中有谁听到过针对孕妇的暴行?人类的繁衍与发展离不开女性,而妊娠期间的女性是应受到所有人的关爱的。哪一个人不是母亲生养的?不论他将来的发展如何,哪怕他日后成为一个恶人,可是在他在母亲腹中的时候,仍然是受到世人的关爱的。可是在中国,在中共对法轮功修炼者挥起屠刀的时候,这些刽子手哪里还有一点的人性?连孕妇都能这样残忍的对待,可见中共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打击是多么的残酷和没有丝毫的人性与道德的底线。

人类对孕妇的关爱,从一个角度上讲就是对自己母亲的关爱与回报。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在中共对孕妇的残忍迫害中都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这是你做人的最低底线!

2010年6月28日星期一

清代纪晓岚记录的因果故事二则 / 文/智真 整理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清代的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记录了其平时所见所闻的很多奇异之事,详述因果轮回之事征,警示后人。以证实因果报应,丝毫不差,人的所作所为、一思一念神明都在监察着,每个人都要为他自己的言行负责。以下为书中记载的两个小故事。
神忌机巧

河间府有个叫冯树柟的人,粗通文墨,人也很聪明,但他流落在京城十几年,一直不得志。每次遇到机缘,最后总是落空了。他去恳请人帮忙,人家口头上答应得很好,实际上却置之不理。他生活上穷困潦倒,心理压抑苦闷。一次,他到庙里去祈求神人能对他的命运给予启示与引导。

那天夜里,他梦见有个神人对他说:“你不要怨恨世道的艰难、个人的际遇。其实,你这一生的命运全是你自己造成的,怨恨又有什么用?你上辈子喜欢以虚伪的言词博得忠厚长者的好名声。遇有难为之事,你明知道该事不可能办成,却极力怂恿他人去做,以使人感谢你的赞成与倡导。遇有恶人犯法,你明明知道他的罪行不可饶恕,却再三为他申辩,以使他人对你感激。你的这些做法,使充好人让人感谢的都落在你身上,而把怨仇愤恨全归结到别人身上。你的机巧奸诈也太过份了!何况,你所赞成怂恿的事,或是你极力为其申辩的人,你都是处身在局外人的位置上,无论成功或失败,全由他人去承当利害。假如有某件事稍稍触及你一点儿利益,你就唯恐躲闪不及。即使你只消一举手之劳,便能救人于水火之事,你也会因怕麻烦而撒手不管。你这样险恶的居心,还用都指出来吗?由此看来,别人对你看似亲近,实为疏远;形似关切,实为冷漠,也是理所当然了。你自己想想,这是应该不应该?神明对一个人的要求,若是他偶然有一两件事做错了,还可以用他其它的善行补偿。但如果一个人的心术坏了,那便是为天理、律例所不容。你只能是努力去做好事,才是为自己积得福份呀!”

冯树柟听后非常后悔,后来不久得病死了。

渎职减禄

安邑人宋半塘,曾在鄞县作官。宋半塘说,鄞县有位书生很有文才,但他在仕途上却屡遭困顿,没有考上功名。后来这位书生得了一场大病,病中迷离恍惚,梦见自己来到了一处官衙门。根据那里的情形,他觉察到这地方可能是冥司。这时候,对面走来一位官服打扮的人,书生一看,却是一位老相识,便急忙向他打听,自己得了这场病,是不是很快就会死?这位冥官说:“你的寿数未尽,但是禄数尽了,恐怕不久就要到这儿来了。”书生说:“我这辈子,全靠设馆教书糊口,没干过伤天害理的事,怎么禄数倒先尽了?”冥官叹息说:“正因为你是吃教书这碗饭的,而对孩子们的人品、品德放任不问。冥司认为,无功受禄就等于偷盗或浪费粮食,必须扣除应得的俸禄来补偿。所以你寿命未尽而禄数先尽。为人师长者,位居‘在三(君、亲、师)’之中,享有崇高的荣誉,要传授品德、学业,导人以善。你收取人家的学费,却误人子弟,理应受到最严厉的谴责。有官禄的,就要削减官禄。没有官禄的,就得消减食禄。一丝一毫都计较的很分明。世人往往看到一些饱学之士或通儒大家,有的生活穷困,有的年少夭折,便抱怨天道不公平。可哪里知道,这些人都是自误生平,才落得这地步啊。”

从这两个故事看来,可知一个人的内心深处哪怕是很微小的不正之念,神明都能窥见的很清楚。就象古语说的:“举头三尺有神明。”看古代的因果故事,再拿现代发生的故事来对比,甚至是自己身边发生的事,就会发现,因果规律就是不管相信它与否,它都是客观存在的。正视因果法则,遵循天理而为善,才是做人最重要的,才会有好的际遇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