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九月二日】服刑期满,监狱就要释放,这可以说是一个“铁律”,何况本来无罪而被中共非法关押在监狱里的法轮功修炼者!然而,中共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却常常打破这一铁律。我们看明慧上报道的几个迫害案例。
江西省进贤县法轮功学员张育珍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判刑六年。在江西省女子监狱被迫害得两手臂终身残疾:双上肢变形、伸不直;双手变形、伸不直、握不拢,手腕无力,手始终往下耷拉着;上肢整日胀痛,双手颤抖不止;胸部、颈部和肩部时常剧烈疼痛。
监狱为掩盖迫害事实,在张育珍被非法强加的刑期期满的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又把她劫持到江西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直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张育珍才被释放回家。
湖北省麻城市南湖中学的俞学伦老师被绑架到沙洋范家台监狱迫害了整整三年,今年八月一日他就应释放回家,但在省“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授意下,范家台监狱勾结麻城市“六一零”、教育局和南湖办事处,胁迫他原单位麻城市南湖中学,要他们出人出钱配合,企图再次劫持俞老师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学习班”(即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强制洗脑班)继续迫害五十天。
中共迫害法轮功至今找不到一条法律依据,而犯罪所必备的要件也没有一个可以和法轮功学员对上号。可是中共却偏偏要用司法的形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这本身就是非法的。这些修炼者被当局以捏造的借口和对不上号的法律条文判了刑,就是按中国的法律,到期总得放人回家吧,可是中共竟然再一次非法把他们劫持到劳教所或洗脑班进行迫害。这种迫害的连贯性和彻底性充份暴露了迫害的实质。
可不只是中共的监狱会这样枉法,我们再来看看中共在劳教方面违法的例子。
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农妇黄正兰,曾三次被长寿区政法委及八颗镇政法部门投入监狱、劳教所长达八年,两次被关进精神病院迫害。特别是最后一次,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由八颗镇政法委书记李金荣为首的三男一女将黄正兰接出重庆石马河女子劳教所后,直接拖进长寿晏家精神病院再次关押,服用不明药物,截止到今年六月底也没见放人。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天津市双口劳教所所长郑金东在大会上宣称:“加期最多只能加一年,告诉你们,加满一年你也走不了。楚继东不就是个例子吗?礼拜日已经给他办了解教手续,但是他仍然走不了!就地给他办班,还不‘转化’,就地逮捕;然后撤捕,再劳教三年,再加期一年,那就是四年。”事实确实如这个所长所说,一九九九年九月楚继东遭绑架,十月被绑架至双口劳教所,因拒绝转化而被加期一年。二零零一年十月,大港区“六一零”又将其劫至板桥劳教所继续迫害。前后共劳教五年。
劳教本身就是违法和违宪的,因为它不走法律途径,不经审判,警察把人绑架后,根据“六一零”的指令就可以把人随意劳教。这对于迫害者来讲,根本不用考虑非法不非法的问题,所以也就自然地成了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种最主要方式。可是劳教也得有个期限啊。但是因为它本身的非法性,那个期限也是可以暗箱操作的。天津劳教所所长讲的明白:先逮捕,再撤捕,而后又是劳教三年。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中共的法律讲,判刑属于刑事处罚;劳教属于行政处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要一逮捕,以前的劳教就不算数了,要重新按刑事处罚计算刑期,因此先前劳教的时间也就不算先行羁押了。这一逮捕一撤捕,与刚刚劳教过的处罚就没有丝毫的联系了,那再劳教就是又一次新的行政处罚了。这些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在回避中共所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他们这样做也纯属多此一举,因为对法轮功的迫害本来就是非法的,谁参与了谁就是犯罪,哪怕采取的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对楚继东的迫害只不过更具典型性而已;其他的法轮功学员被连续非法劳教的例子还有很多,根本就没有走这条路,而是直接再次劳教。比如河北省张家口阳原县法轮功学员李连东在河北高阳劳教所三年期满后,没有任何理由又直接定他三年劳教,关押到河北邯郸劳教所。再次期满后,张家口恶徒又将其劫持到某宾馆监禁迫害。在那里,李连东被长时间双脚离地吊铐,连续多天坐铁椅子,二十多天不准睡觉,恶徒还利用女流氓给他换内裤等方式羞辱他。二个多月后,李连东生命垂危,恶人怕出人命,才把他放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同时这也暴露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系统性。监狱怎么能够把人劫持到劳教所呢?劳教期满后的人,谁给他们先逮捕后撤捕、尔后再劳教的权力呢?人还没有到家,怎么当地的“六一零”与法轮功学员的原单位就接到了通知?显然,中共对被非法劳教和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一个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在他们被强加的刑期到期后,相关联的各方要根据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的坚定程度再行协商继续迫害的措施。是劳教,还是送所谓的学习班?以至精神病院?这都是恶人们协商后的结果。
其实,这个规定可不只是针对上述这些现象中所涉及的法轮功学员,所有被非法判刑、劳教以及被以各种形式被非法拘禁过的法轮功学员,在他们被强加的刑期到期后,负责关押的单位都必须和法轮功学员所在地的“六一零”进行联系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监控从来都没有放松过!
古今中外,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权使用过这样一种迫害形式。随着法轮功学员对迫害真相的揭露,中共这种迫害形式也越来越被民众所知晓,中共也越来越不敢明目张胆地使用了。但是,中共这种对法轮功修炼者连续迫害的形式,是人类司法史上的耻辱,从中映照出中共邪恶而无耻的本性。
您我比邻,体察人生百态,判断是非善恶,明明白白生活。而了解真相是您在中共黑暗残酷环境中自救的希望,同时退出邪恶中共党团队组织,是您正义良知的明智之举! #注:请用自由之门等突破网络封锁软件浏览本博客!
2010年9月2日星期四
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
中共是这样一级一级把迫害加码压下来的 / 文/诚宇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九日】明慧网8月24日有两篇文章,《黄华华迫害广东法轮功学员的部份证据》和《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违法规定》。我们通过对这两篇文章的简单分析,来看看中共是怎样把对法轮功的迫害一级一级加码压下来的。
在《黄华华迫害广东法轮功学员的部份证据》中有如下的几段记述:
“(二)2001年5月29日下午,黄华华等到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视察广州市的‘教育转化’工作。他提出,全市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都要集中办班,进行转化,各有关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提高有力保障。(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2001年05月30日)
“(三)2002年4月4日下午,黄华华在广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上特别指出,广州要与法轮功作‘斗争’,维护好社会稳定,迎接‘十六大’召开。(资料来源:《羊城晚报》2002-04-03)
“(四)黄华华在2002年全市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提到:要充份认识同法轮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深入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
这三段文字都有据可查,明确表明黄华华作为广州市市委书记期间对法轮功的表态。他的表态正是他迫害法轮功的证据!就象他的表态直接来自于中共中央的指示一样,他的这个表态也会变成指示下达到中共各级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以及形形色色的洗脑班的。
那么具体非法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中共部门又是如何执行上级官员的意图的呢?我们看看《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违法规定》也就明白了。这篇文章虽说写的是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事,但是它也明确地说明了中共各级在迫害法轮功时层层加码运作的过程。文章有中这样一段:
“当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指控监狱违法时,女二监监狱长杨明山回答说:‘我们是按省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指示办事的,我作为监狱长有权制定监狱管理规定,我们不谈法轮功学员信仰有没有罪的问题,这是法院的事情,只要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送到监狱里的人都是有罪的,都要服从监狱规定。在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关于你们的控告检举信中说的对法轮功学员严管“坐小凳”是体罚,你怎么界定,那是一种学习,你有体罚证据吗?我对这些负法律责任,你们有什么不服的可以找上级反映。’”
这就是中共监狱长的原话。他说的明白,他之所以那样对待法轮功,是依据上级610的指示,而完全不考虑法轮功学员是否有罪的问题。这和当年日本鬼子杀害中国人有何区别?因为他们也是受命于自己的上级,而不考虑侵略者本身行为的无人性以及对他国法律的践踏。那么按照中共的法律来讲,监狱的规定也不应该和宪法相冲突,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有信仰的自由。可是这个监狱长非常明确地说明他们是按省610的指示办事的。610的指示来自哪里?市委书记或省长的态度对其属下的610来说是不是就意味着迫害的指示?以黄华华为为例,他在广州担任市委书记期间,曾亲自担任610的主管,他的态度就是迫害法轮功的指示!云南省省长或省委书记,不管他担没担任610的主管,他对法轮功迫害的态度,都是迫害的指示。
这个监狱长不但自曝了其违法的事实,而且把其指使纵容手下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迫害的罪恶也一并曝光了出来。他分明地把酷刑“坐小凳”和所谓的学习等同起来了。那么我们就看看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是怎样用“坐小凳”来摧残法轮功学员的。
“坐小凳”是一种杀人不见血的酷刑。强制受刑者笔直地坐在凳子上一动不动,稍微一动就是一顿暴打。连吃饭都是负责迫害的犯人给打过来的。从早上6点半开始,一直到夜里11点。时间一长,臀部就如针扎般难受,裤子坐烂了、皮肤也坐烂了;有的血压升高、四肢浮肿,有的甚至全身浮肿。我们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杨明清,57岁,云南林业培训中心职工,因坐小凳被迫害的血压增高达200/120mmHG,双下肢一直浮肿、臀部溃烂流血、耳朵听力明显下降、身体衰弱。
普宝,54岁,一进监狱就被关进禁闭室,共42天。在禁闭室期间不准梳头、不准洗漱,不准洗澡,不准换洗衣服,每天只准上4次厕所,不准用水,成天坐在小板凳上,屁股生疮流脓。
狱警们知道这种酷刑对人精神的折磨有多残酷。他们可不只是在小凳子上下功夫,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禁闭时,采用的迫害方式与坐小凳如出一辙,只不过小凳改成了铺板。
沈跃萍,49岁,云南省玉溪市妇幼保健站医生。由于沈跃萍拒绝所谓的“转化”,从2006年3月份开始就被关“禁闭”,一直被关了三年。整天面对的都是恶警的强迫洗脑与不堪入耳的谩骂。警察经常将收录机放到最大音量播放诽谤法轮功的言论向她灌输。这三年中,她每天被强迫坐在光床板上16个小时以上。不得洗澡、洗衣;来例假不允许用卫生巾;还随时被“包夹”打骂或用针扎、用手拧、用指甲掐。每天强逼她吃或者在食物中投放不明药物,以致使沈跃萍咳嗽不止八个多月。最后导致昏迷五个小时,于2009年5月11日将她送进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向她的家人下达病危通知。此时的沈跃萍已被迫害得肺穿孔,皮包骨头,奄奄一息,连睁眼、说话都非常困难了。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监狱才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家人将她接送到昆明第三医院抢救。7月16日晚上沈跃萍含冤离世。
难道监狱长真的不知道“坐小凳”与“学习”的区别?他针对法轮功学员所制定的监狱管理规定是非法的;他所说的“严管”就是允许警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他虽说没有亲自对法轮功学员用刑,可是他故意混淆“坐小凳”与“学习”的区别就是在纵容警察的行凶。有了监狱长的态度和他制定的监规,狱警们具体实施起迫害时就可以肆无忌惮了。
本来狱警已是监狱中最底层的警察,可是在具体动用酷刑时,他们还往往利用更下一级,也就是利用犯人来负责实施酷刑迫害。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模式是相通的。云南也好,广东也好,或者是其它的省份也好,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上都是一个模式。而且这些迫害的机构还互相交流迫害经验,比如云南第二女子监狱的“坐小凳”就是从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学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共利用狱警或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一级一级压下来的结果,并且在压的过程中又层层加码。所以说,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只是直接实施酷刑的狱警或犯人犯了罪,那些一级一级表态或下达迫害指令的上级也同样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而迫害的罪魁祸首就是江泽民及中共恶党。
在《黄华华迫害广东法轮功学员的部份证据》中有如下的几段记述:
“(二)2001年5月29日下午,黄华华等到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视察广州市的‘教育转化’工作。他提出,全市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都要集中办班,进行转化,各有关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提高有力保障。(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2001年05月30日)
“(三)2002年4月4日下午,黄华华在广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上特别指出,广州要与法轮功作‘斗争’,维护好社会稳定,迎接‘十六大’召开。(资料来源:《羊城晚报》2002-04-03)
“(四)黄华华在2002年全市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提到:要充份认识同法轮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深入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
这三段文字都有据可查,明确表明黄华华作为广州市市委书记期间对法轮功的表态。他的表态正是他迫害法轮功的证据!就象他的表态直接来自于中共中央的指示一样,他的这个表态也会变成指示下达到中共各级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监狱、精神病院以及形形色色的洗脑班的。
那么具体非法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中共部门又是如何执行上级官员的意图的呢?我们看看《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违法规定》也就明白了。这篇文章虽说写的是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事,但是它也明确地说明了中共各级在迫害法轮功时层层加码运作的过程。文章有中这样一段:
“当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指控监狱违法时,女二监监狱长杨明山回答说:‘我们是按省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指示办事的,我作为监狱长有权制定监狱管理规定,我们不谈法轮功学员信仰有没有罪的问题,这是法院的事情,只要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送到监狱里的人都是有罪的,都要服从监狱规定。在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关于你们的控告检举信中说的对法轮功学员严管“坐小凳”是体罚,你怎么界定,那是一种学习,你有体罚证据吗?我对这些负法律责任,你们有什么不服的可以找上级反映。’”
这就是中共监狱长的原话。他说的明白,他之所以那样对待法轮功,是依据上级610的指示,而完全不考虑法轮功学员是否有罪的问题。这和当年日本鬼子杀害中国人有何区别?因为他们也是受命于自己的上级,而不考虑侵略者本身行为的无人性以及对他国法律的践踏。那么按照中共的法律来讲,监狱的规定也不应该和宪法相冲突,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有信仰的自由。可是这个监狱长非常明确地说明他们是按省610的指示办事的。610的指示来自哪里?市委书记或省长的态度对其属下的610来说是不是就意味着迫害的指示?以黄华华为为例,他在广州担任市委书记期间,曾亲自担任610的主管,他的态度就是迫害法轮功的指示!云南省省长或省委书记,不管他担没担任610的主管,他对法轮功迫害的态度,都是迫害的指示。
这个监狱长不但自曝了其违法的事实,而且把其指使纵容手下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迫害的罪恶也一并曝光了出来。他分明地把酷刑“坐小凳”和所谓的学习等同起来了。那么我们就看看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是怎样用“坐小凳”来摧残法轮功学员的。
“坐小凳”是一种杀人不见血的酷刑。强制受刑者笔直地坐在凳子上一动不动,稍微一动就是一顿暴打。连吃饭都是负责迫害的犯人给打过来的。从早上6点半开始,一直到夜里11点。时间一长,臀部就如针扎般难受,裤子坐烂了、皮肤也坐烂了;有的血压升高、四肢浮肿,有的甚至全身浮肿。我们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杨明清,57岁,云南林业培训中心职工,因坐小凳被迫害的血压增高达200/120mmHG,双下肢一直浮肿、臀部溃烂流血、耳朵听力明显下降、身体衰弱。
普宝,54岁,一进监狱就被关进禁闭室,共42天。在禁闭室期间不准梳头、不准洗漱,不准洗澡,不准换洗衣服,每天只准上4次厕所,不准用水,成天坐在小板凳上,屁股生疮流脓。
狱警们知道这种酷刑对人精神的折磨有多残酷。他们可不只是在小凳子上下功夫,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禁闭时,采用的迫害方式与坐小凳如出一辙,只不过小凳改成了铺板。
沈跃萍,49岁,云南省玉溪市妇幼保健站医生。由于沈跃萍拒绝所谓的“转化”,从2006年3月份开始就被关“禁闭”,一直被关了三年。整天面对的都是恶警的强迫洗脑与不堪入耳的谩骂。警察经常将收录机放到最大音量播放诽谤法轮功的言论向她灌输。这三年中,她每天被强迫坐在光床板上16个小时以上。不得洗澡、洗衣;来例假不允许用卫生巾;还随时被“包夹”打骂或用针扎、用手拧、用指甲掐。每天强逼她吃或者在食物中投放不明药物,以致使沈跃萍咳嗽不止八个多月。最后导致昏迷五个小时,于2009年5月11日将她送进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向她的家人下达病危通知。此时的沈跃萍已被迫害得肺穿孔,皮包骨头,奄奄一息,连睁眼、说话都非常困难了。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监狱才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家人将她接送到昆明第三医院抢救。7月16日晚上沈跃萍含冤离世。
难道监狱长真的不知道“坐小凳”与“学习”的区别?他针对法轮功学员所制定的监狱管理规定是非法的;他所说的“严管”就是允许警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他虽说没有亲自对法轮功学员用刑,可是他故意混淆“坐小凳”与“学习”的区别就是在纵容警察的行凶。有了监狱长的态度和他制定的监规,狱警们具体实施起迫害时就可以肆无忌惮了。
本来狱警已是监狱中最底层的警察,可是在具体动用酷刑时,他们还往往利用更下一级,也就是利用犯人来负责实施酷刑迫害。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模式是相通的。云南也好,广东也好,或者是其它的省份也好,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上都是一个模式。而且这些迫害的机构还互相交流迫害经验,比如云南第二女子监狱的“坐小凳”就是从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学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共利用狱警或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一级一级压下来的结果,并且在压的过程中又层层加码。所以说,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只是直接实施酷刑的狱警或犯人犯了罪,那些一级一级表态或下达迫害指令的上级也同样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而迫害的罪魁祸首就是江泽民及中共恶党。
订阅:
博文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