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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偷偷摸摸的法庭 公然犯法的法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15/偷偷摸摸的法庭-公然犯法的法官-274007.html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德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置法律于不顾,披着执法的外衣,将610的口头恶令当作法律,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
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善良农妇简以丛在黄许青山向民众讲法轮功的真相,被德阳黄许派出所警察发现、绑架;当日下午被劫持到旌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当晚,旌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对她非法刑事拘留;八月五日旌阳区国保大队将此所谓案子移送至区检察院,八月十一日旌阳区检察院对她非法批捕。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不通知家属,偷偷摸摸诬判简以丛三年冤狱。一审开庭时,法庭内外站满了法警,没有一个旁听的民众,更没有通知家属,而一审判决书上却无耻地写着“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简以丛的亲友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几经周折于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阳中级法院法官许斌以不接电话、不见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挡律师递交上诉手续及调阅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师终于阅到卷宗并于当天提交了辩护词,此时所谓二审的审理期限二个月早就过了。此后家属不断询问二审结果,均被许斌以“家属是案外人”为由搪塞。四月中旬,家属惊闻二审已于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决书!德阳市中级法院践踏法律,不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黑箱操作,维持一审冤判,将善良农妇简以丛投入大牢,且过程中一直对家属撒谎,直到现在,对家属都没有一字通知!
法庭本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的地方,德阳法院为什么两次都不敢通知家属?为什么两次都偷偷摸摸的进行?是因为他们清楚,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简以丛修炼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家属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提交的辩护词中也清楚地论述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律师写道:“检察院指控简以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但却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简以丛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简以丛虽没有什么文化,但她与人为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她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图,更没有实施过危害社会、破坏法律的行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行为,而在世界其它国家却都是合法行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个好人,怎么就会成为中共迫害的对象。”
刑法条文分析: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资料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实际上,如今除中国大陆被迫害外,修炼法轮功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等)都是合法的,大家到香港去旅游就会看到。如果他们那里有所谓“自焚”、“杀人”案例,早就被中共拿来炒作了。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各级政法委的直接高压下,被司法机关执行着。
信仰自由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受国际法保护的。其实许多略懂法律的执法人员也都知道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1、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控罪,不能成立。“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有可能认为所有“有神论”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个政权认定的。而且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包括公安部于2005年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用现行的法律无法对法轮功修炼者定罪。
2 、“法轮功案件”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指控的罪名是违反宪法的。把法轮功歪曲为x教去打击,是很荒唐可笑的。
3、法轮功学员有信仰自由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散发资料从不构成任何犯罪。他们做讲真话的好人,从来没有危害其他人,没有利用什么组织,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4 、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审判”过程,都是幕后的“610”一手操控。专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既不是立法、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组织。但是它们却在幕后操控整个“审判”过程,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法官,本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良知。而在中国,当法律与中共的某种“政治需要”相悖时,执法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自己该维护法律、良知还是公然违法、按照所谓“政治需要”办事?是中共无论做了多大的坏事都要去顺从中共的意志去行事以保全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鼓起道德勇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对中共的暴政说“不”,成了摆在这些执法者面前的选择。
所以对审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的这些法官,心里明知真正按照法律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却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必须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明知一个人无罪却为了某种“政治需要”将其判刑,这就是犯罪。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述为什么两次审判都不敢通知家属,都偷偷摸摸进行的原因。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但法官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正是由于你们违法的“审判”使法轮功学员遭受这样的迫害,你们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审判”已经使自己变成了罪犯,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会留下永远的犯罪证据和耻辱,也是未来审判你们的依据,这种犯罪行为将给你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站在道德的层面,你没有道德勇气去维护善良而是选择了助纣为虐,这是你们的耻辱;站在法律的层面,你们的行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你们也许会觉得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也堵死了你们推卸责任的退路,决不会因为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共新一届阶领导人提出所谓“宪法梦”,而在当今的中国,真正破坏《宪法》最严重的、造成中国无数冤案的正是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政策。也正是这些政策的胁迫下许多本应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变成了真正践踏法律、助纣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过去中共在“革命”的名义下“破四旧”毁坏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道德,造成人间浩劫,如今又用“稳定”、“政治需要”等种种借口来实施对最正直、善良群体的残酷迫害。这个祸害中华民族几十年的共产邪灵,它的本质从来都没有变过。是彻底摒弃这个邪灵还是继续与其为伍,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现在都必须做出的选择。如今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越来越多的家属亲友为修炼法轮功 的亲人讨公道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越来越多的世人能挺身而出支持法轮功,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退出中共的“党、团、队”组织,作为法官一定要守住良知底线,做一个有职业道德的、正直的、有勇气的人,也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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