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8日星期日

这样的法官也有站在被告席上的一天 / 文/刘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2/8/这样的法官也有站在被告席上的一天-30418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二月八日】明慧网大陆消息一栏仅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一天,就刊登了几起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审判的案例。

  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维持李方芳七年半刑期、佟海波三年的原判;

江苏省昆山市法轮功学员李纪南、王春荣被非法秘密判刑四年;

一月二十六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派出法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关英山、杜贵芹夫妇;

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法庭对王仁秋和郭丽艳非法开庭;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欲在二月三日非法庭审万武,二月五日欲非法庭审黄小丽;

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欲在二月六日非法庭审白云、白怡、赵丽爱、孙莉……
而这显然是不完全统计。

迫害法轮功的周永康、李东生、徐才厚、薄熙来等高官落马,在众多追随江泽民、周永康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系统人员被抓、被判刑,在一个个恶报不断发生之际,为什么这些法官和一些警察继续为虎作伥?

难道他们不知道所有指控法轮功的罪名都是子虚乌有,根本经不起推敲,而且所有的审判都与法律相悖?

难道他们不清楚违背良心迫害良善、审判无辜,不仅非人之所为,亦难为天所容?

难道不敬畏上天的他们真的不相信迟早有一天自己也会站在被告席上?

六十多年前由纳粹德国制造的人类浩劫后,诸多的制造者、参与者都在战后的一九四七年站到了审判台上,这其中也包括诸多司法官员。然而,即便是站在审判台上,这些曾经身披法袍、手握法槌,头顶法学专家、学者等头衔的前法官们,依旧是一脸的不屑。在他们看来,他们不曾亲手残杀犹太人,不曾焚烧犹太教堂,也不曾侵犯过他国领土,究竟何罪之有?

然而,在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中,却记载了这些法官们的罪恶。

正是他们,在经过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具有了所谓的法律依据;

也正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的犹太人和所谓的“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

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了惨无人道的判决,即对智能低下者进行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

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

这些手中看不到血迹的法官们,难道不也令人恐怖吗?

而这些法官之所以会如此恐怖,是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成员是纳粹党或其附属组织的成员,他们曾“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将希特勒“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的元首”。

据《恐怖的法官》一书透露,“在威斯特伐里亚,有百分之九十三法院工作人员为纳粹党员或其所属组织成员。在巴姆堡上诉法院辖区内,三百零九名司法人员中的三百零二名为前纳粹党员,而在希维恩伏特即决法庭,该比例则高达百分之百。在英国占领区内的美国辖区,美国人总共只找到两名称得上完全与纳粹无染的法官。”

这样的数字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元首要消灭犹太人的时候,法院和法官们不仅要服从,而且在法律的掩护下“合理合法”地完成任务。此时的“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无疑,此时的法律——如果可以称之为“法律”,充满了血腥,而且无疑都是元首意志的体现,“希特勒就是法律”、“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被法官们奉为圭臬。

法有善法与恶法,而区分这两者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即是否符合人类最普遍的基本价值:道德、人权、平等、自由、尊严等等。显而易见,希特勒时期的法律无疑是恶法,而制定和执行这恶法的法官们不是帮凶,又是什么呢?而建立在恶法和帮凶之上的司法制度又怎能不充满了罪恶?

反观当今中共的法官、法院和司法制度,与纳粹时期何等相似!“中共就是法律”、“法律和中共的意志是一回事”难道不是被中国的法官们当作标准?帮助中共迫害好人的法官们难道不是帮凶?中共的司法制度又如何不充满了罪恶?

当年接受审判的纳粹法官们不少被送进了监狱,如今仍在助纣为虐的中共法官们难道还要继续将自己的灵魂出卖给魔鬼?难道不为自己的将来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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