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为一名律师,我没有想到,在这个时代,在中国,仅仅因为在法庭上拥有一点点法定的话语权,就使一个个普通平凡的法律人,展现出如此耀眼的正义光辉。反思这一切,我也感到一种责任的沉重,是啊,在这个体制下什么样的社会角色能够象律师拥有这样的条件和机会,说出事实和法律真相而免于被打压呢?律师,我们拥有着天赋的话语权,更是我们难以推卸的维护正义的神圣天职。
律师,中国的律师,能否敢于站出来为法轮功申辩,似乎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又一个衡量标准。面对千万计善良公民遭遇了人类历史最大的法律灾难,发生了法治时代恰恰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现实。作为律师,我们不得不站出来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为了“不敢泯灭的良知”,为了“义不容辞的天职”。
中共政府近十六年来通过宣传工具把法轮功诬为邪教,甚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当作罪名,蓄意滥用法律条文,借法律打压,导致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沦为犯罪体系,形成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监狱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当初某当权者发表的个人观点,和报纸电视的宣传,但现行法律从来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因此这个强加的罪名本身就是诬陷之罪,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都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这才是真正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本人从十六年来海内外针对中共借用法律打压法轮功,在法律理论方面的论述资料中,整理出一份法律材料,供所有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与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政府公职人员------即无辜受害者与非法镇压者,做参考,不仅要明确信仰法轮功的合法,更要明确当今法律体系在犯罪。一方面需要充分了解法律真相和道理,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让正义增长能量,更有力的依法追究执法者的罪行,一方面需要明晰和停止执法犯法、以法律名义行恶犯罪的行为,避免公务员走向审判台的下场而悔之晚矣!
一、修炼法轮功合法,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合法
1、信仰法轮功合法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种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没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丧失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并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
(2)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宪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2、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合法,依据事实讲述评论现实问题与历史真相合法
(1)讲清被迫害真相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的规定。什么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法律上说,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既然说公民对任何社会问题有“言而论之”的权利,那关于中共的善恶正邪、关于江泽民集团滥用国家权力迫害法轮功的问题,是不是社会问题?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2)法轮功学员反迫害进行的申诉、控告、检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通俗的举例说明。
(a)权力机构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诽谤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学员通过法律允许的信访、控告等方式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假借法律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不合法;
(b)只许权力机构诬陷法轮功“邪”,不许法轮功学员讲历史、讲事实、讲真相,讲了就是“搞政治”,不合情理;
(c)中共又是炮制、输出“邪教展览”,又是组织“邪教讲座”,做了大量的游说和误导,可是法轮功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合法存在,其实,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人民并不傻。
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这个遭受重重苦难的群体,不管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盘、喷标语、传《九评共产党》、劝退党也好,在主观上,没有哪一个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破坏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找不到。
二、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打压,核心罪错在于蓄意错用刑法300条
1、以《刑法》第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起诉、判刑、拘禁,属于错用法律
针对法轮功,使用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必须同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这两个方面。对于“邪教”的违宪性质、宗教信仰内容不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暂不在此层面分析探讨。单就此法条在适用中存在被蓄意滥用错用的问题展开解析。
首先假如法律有此功能----清除邪教,那就必须以法律来界定什么是邪教。虽然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法规明文列出了多个邪教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对法轮功信仰者以邪教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一系列打压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错用滥用法律条文的渎职罪。那么:
(1)什么是邪教。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任何一个政权都没有权利界定正教与邪教。从社会共识通俗地来讲,不但看他说的,也看他做的和做之后的效果三方面来衡量,这就能较为完整准确的判定一个说教的好坏正邪。从普世的概念简单地讲,让人明目张胆或心存侥幸行邪作恶,让人成为坏人的一定是邪教;法轮功叫人首先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
正如李洪志先生在他《我的一点感想》一文中说:怎么能把帮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准的事说成是邪教?所有炼“法轮功”的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只是他们每天早上到公园里去炼半小时或一个小时的“法轮功”,然后上班去工作。
没有宗教的各种必须遵守的规定,没有庙、教堂,没有宗教仪式。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没有名册,何“教”之有呢?至于说“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也属于“邪”的范围呢?或者是,不是共产党理论范畴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难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观念就可以定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观念也可以定为邪的吗?(《法轮佛法 精进要旨二》
(2)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惩恶扬善是国家法律的本质。法轮功学员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维护国家法律。而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哪个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学员又究竟破坏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多年来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的数百次法庭辩论中,当庭的法官和公诉人都避而不答,足以证明了这点是不能成立的。
(3)从法学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来讲,自1999年10月以来十五年时间,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在这种犯罪构成要素四缺三的情况下,没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脚!
2、“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在全文内容中搜索,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两高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两高解释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事实证据,不论有多少本法轮功著作、多少法轮功资料,都与起诉的罪名无关。
3、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2005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敢列入法轮功。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没做任何修改。
4、其余的如,民政部的通知、公安部的通告、江泽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条文,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由此得出结论,用《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抓捕、起诉、定罪、关押,均属错用法律条文的情况。
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已经构成犯罪------“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谢燕益律师
那么如果在向公检法机关提出错用法律的罪错问题后(即因为没有正确界定到底谁是“邪教”,也没有被破坏的法律具体所指,所以对法轮功学员施用《刑法》三百条,属于错用滥用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错误适用法律,公检法机关就是在公然犯罪,这就是造成执法体系成为犯罪体系的关键的核心环节。在此核心罪错的基础上,导致公安机关以《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以《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以《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劳教所、监狱的场所、转化班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
而且在提出错用法律条文的关键罪错后,公检法机关执意继续延续罪错,就说明这些执法者根本就没有准备讲法律,其初衷就是无视法律同时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话——就是蓄意错用刑法300条陷害法轮功。所以说,是公检法机关在破坏法律实施。具体的讲:
1、检察官、法官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警察、检察官、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的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3、根据中共现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打压,已经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国际法上的反人类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法轮功信仰者的:监视、跟踪、抄家、拘捕、罚没款物、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所有权。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非法监禁罪。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非法监禁罪。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现代国际社会将对宗教的严重不公正对待确定为反人类罪。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存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仅仅因为散发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造成了相当普遍的人权灾难,构成了对于国际社会普遍不齿的反人类恶行。中国是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不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就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具体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者可以在任何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或国际法庭被起诉。
以刑法三百条施用的拘禁或判刑的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拿出有关订立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条文。【而所有行政法规,行政指令文件,均不能作为依据。】如果不能够出示,那事实上就构成错用法律基础上的种种犯罪行为,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甚至反人类罪。
四、是什么原因导致执法体系沦为犯罪体系呢?
蓄意错用法律造成执法体系沦为犯罪体系的根本原因,是执政思想对法律的认识所致。
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公益的体现。在自由社会法律之神一手拿着秤,一手拿着正义之剑——象征法律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而中共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很显然,这与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自相矛盾的。这就必然导致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党大于法、权大于法、无视法律、破坏法律、法律被利用来作为政治迫害的工具等等这样的中国现实法律状况。那么在前党魁公然执行非法意志的情况下,导致整个政府司法体制内所有参与打压的官员,都被利用沦为犯罪团伙成员。这是需要现行体制内公职人员都应该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中共镇压法轮功近十六年来,综其过程,只不过是又一场凌驾于法律之上,非法的政治运动而已。然而政治运动,终将被清算,被利用来当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职人员,最终逃脱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成为真实的受害者。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次中共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直指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公务员法》和“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每一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五、历史留下的见证给了我们教训
文革刚结束,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了;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
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有这样一段论述: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墙卫兵。他在把守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成为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借口而求得宽恕。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见证着人类的良知,和智慧。
六、王薄周事件带来的警示,从善顺天,见仁见智----才是这特殊历史时期无悔的生命抉择
王立军出逃美领馆,带走大量内幕材料,随着王立军的交待,江派大员、要员纷纷落马。原重庆司法局长文强曾对整治他的王立军说:“两年后我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目前中共内部清洗已经延伸到周永康,徐才厚等,曾庆红、江泽民也难逃同样下场。根据媒体曝光出来的大量内幕看,落马的“老虎”、“苍蝇”基本是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善良群体的官员,他们大都是道德败坏的,贪赃枉法,厚黑淫逸之徒,所以他们才能够无视天理良知,以迫害良善的“政绩”作为邀功请赏的资本。
正如北京正义律师谢燕益在法庭上针对对法轮功学员枉法裁判的法官说的一样“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法律是应该维护公平正义的,可是在当今的中国,却被利用来以法律名义行非法之实,当公平正义回到人间,这是终将被清算的罪恶。
近十六年的时间里,究竟重复制造了多少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惊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是空绝千古!
无论当初基于何种情形,主动或者被动成为这场政治运动的参与者,那么在退出的时候,希望你们能够体面些,主动些。你们决定不了这场政治运动的开始,也改变不了这场运动行将终结的事实,但是至少你们能够决定自己对结束这场运动的立场和态度,以及在结束过程中自己应该在哪些问题上去选择作为和不作为。
正义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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