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河南许昌禹州市法轮功学员张江、党富强被非法开庭,北京的两位律师为张江做了无罪辩护。当时反响很大,有很多市民闻讯参加了庭审,第一次知道了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宣传法轮功不违法。
将近一月过去了,张江的家人多次去法院询问法官李培,既然律师无罪辩护的那么清楚,为什么法院还不放人?李培说自己不当家。最近又获悉,对于庭审,法院某些领导很“恼怒”,说什么张江家人竟然请北京的律师来“捣乱”,还“不认罪”,这回非得重判张江不可!
这就怪了,张江犯不犯罪应由法官根据事实、法律、证据、证词等定夺。法院的领导怎么能越俎代庖呢?再看看这些领导恼怒的原由,竟然是人家请了北京律师和当事人“不认罪”。当事人不认罪是很正常的啊。作为被告来讲,法庭上不就存在着两种态度吗?一个是认罪,一个是不认罪。有罪的人认罪这是正常的,那么无罪的人认什么罪呢?再者说,当事人有没有罪,应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来判定,法院领导能把所有被抓的人,哪怕是没有丝毫罪错的人都推定为有罪吗?
是不是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就是捣乱呢?要是那样的话,恐怕相当一部份律师都要被视为捣乱了,因为很多律师都为当事人作过无罪辩护。其实律师的辩护不也就那么两种吗?即使律师知道当事人有罪,他也要根据法律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找轻判的理由,不然人们请律师干什么?要是无罪,那更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了,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法院领导管得着吗?
然而,禹州市法院的某些领导就是要管,仅仅根据这两点还要给当事人重判,真是个法盲!
需要指出的是,十五年来,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判决全部都是非法的,因为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一条为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何况中共公安部、国务院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可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非法的判决却一直上演着,有些法院领导的表现完全是执法犯法。我们看几个法院领导法盲的例子。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院长:我不怕违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涛女士非法开庭。八点五十分,两位辩护律师到达法庭门口,却被法警拦住,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否则不允许进法庭。律师当即指出法警此举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律师不安检的规定,而法警却说执行的是本院的规定。律师要求法警拿出本院的安检规定文件,法警拿不出,也无法提供其他合法的依据,只是一味要求律师配合。律师严正指出没有义务配合违法行为,并问法警为什么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
这样僵持有十分钟,该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王惠上来说:“我不怕违法,我来搜。”说着就动手强行搜身。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院长:把北京律师辞了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辽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对十二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法官季蕴芹违法对律师团强行安检,众律师拒绝配合非法要求。庭上,法官季蕴芹言辞刻薄,大声逼迫十二位学员辞退北京律师,她说:“要么辞退律师,要么继续开庭,回答!”庭下,明山区法院院长说:“只要你们把北京律师辞退了,法院出钱给你们请当地最好的律师。”
院长为何如此怕北京律师?宁肯花钱为当事人请当地律师,也要把北京律师辞退,还不就是怕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吗?另外,谁见过法官逼当事人辞退律师的?请不请律师,请哪里的律师,是人家当事人的事,你法院院长管得着吗?你出钱为人家请什么最好的律师,你是人家什么人?那不是愿意自己花钱犯罪也不愿北京律师做合法的辩护吗?
江苏连云港赣榆县院长:若以后上诉,千万不要改判
二零零五年三至四月间,江苏连云港赣榆县有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遭到威逼利诱、酷刑逼供。警察还非法制作假证明、伪造罪证。当这些“证明、证据”转送到赣榆县法院后,刑庭庭长陈庆太等迟迟无法审判,他们害怕法轮功学员上诉。院长王宝鸣赶紧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范群电话汇报,说:这案子证据太软,不硬,若以后上诉,千万不要改判。
一审案子还没有审,院长就开始为以后可能的上诉作打算了。明知道所谓的证据判不了法轮功学员的罪,还非要判,真是荒唐。
湖南衡阳中级法院法官:“我们院长不懂法!”
二零一三年二月,湖南省耒阳法院秘密开庭,一审诬判法轮功学员熊秋玲三年徒刑,所谓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熊秋玲上诉至衡阳中级法院,聘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为熊秋玲作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熊秋玲女士。
同年六月,衡阳中级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给熊秋玲,撤销了一审对她所有罪状的指控,却换了个“窝藏罪”,诬判熊秋玲三年徒刑。这个窝藏罪怎么来的?原来是到她家做客的湘潭法轮功学员黄朵红女士和她一同遭绑架,这就算她窝藏了。
人家上诉的理由非常明确。作为上一级法院来讲,也只能在原有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可衡阳中院的领导却来了个偷梁换柱,而且还不进行开庭审判,直接就那么下了个终审判决书算是了事,全当儿戏一般。难怪连法官都说:“我们院长不懂法!”
话又说回来,为什么这些法院的领导竟敢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他就不怕日后遭到清算?在这些人的意识深处,他们一向认为,只要中共不倒台,谁也清算不了他。别看中共定了个什么法官要为案件终身负责的条文,那是给老百姓看的。他要不违背法律,按照中共上层的旨意诬判法轮功,他就升不上官。在他这个法院领导的位置上,他就得听中共的话。中共叫他判谁,判多少,他就得照办。
而且中共一些法院的领导,他根本就是不懂法,他只知道照着中共上层要求的去做。例如,被称为中国首席大法盲的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文革上大学时学的是历史。他曾提出过在对待死刑判决问题上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另一个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那只是对死刑犯这样做吗?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不都是中共以所谓的治安总体状况,或什么感觉为依据而做的吗?最高法院院长就这样违法,其他的各级院长们,在具体处理法轮功案件时,又怎能不违法!
当然,也有一些法院领导学的就是法律,他们确实懂法。可是在中国特有的法制环境里,他们放弃了本应有的职业操守,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选择性的当起了法盲,而且这些人还特别会钻法律的空子。对中共邪党来说,什么样的人适合当法院的领导,只有法盲最合适。
这就怪了,张江犯不犯罪应由法官根据事实、法律、证据、证词等定夺。法院的领导怎么能越俎代庖呢?再看看这些领导恼怒的原由,竟然是人家请了北京律师和当事人“不认罪”。当事人不认罪是很正常的啊。作为被告来讲,法庭上不就存在着两种态度吗?一个是认罪,一个是不认罪。有罪的人认罪这是正常的,那么无罪的人认什么罪呢?再者说,当事人有没有罪,应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来判定,法院领导能把所有被抓的人,哪怕是没有丝毫罪错的人都推定为有罪吗?
是不是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就是捣乱呢?要是那样的话,恐怕相当一部份律师都要被视为捣乱了,因为很多律师都为当事人作过无罪辩护。其实律师的辩护不也就那么两种吗?即使律师知道当事人有罪,他也要根据法律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找轻判的理由,不然人们请律师干什么?要是无罪,那更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了,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法院领导管得着吗?
然而,禹州市法院的某些领导就是要管,仅仅根据这两点还要给当事人重判,真是个法盲!
需要指出的是,十五年来,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判决全部都是非法的,因为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一条为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何况中共公安部、国务院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可是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非法的判决却一直上演着,有些法院领导的表现完全是执法犯法。我们看几个法院领导法盲的例子。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院长:我不怕违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涛女士非法开庭。八点五十分,两位辩护律师到达法庭门口,却被法警拦住,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否则不允许进法庭。律师当即指出法警此举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律师不安检的规定,而法警却说执行的是本院的规定。律师要求法警拿出本院的安检规定文件,法警拿不出,也无法提供其他合法的依据,只是一味要求律师配合。律师严正指出没有义务配合违法行为,并问法警为什么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
这样僵持有十分钟,该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王惠上来说:“我不怕违法,我来搜。”说着就动手强行搜身。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院长:把北京律师辞了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辽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对十二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法官季蕴芹违法对律师团强行安检,众律师拒绝配合非法要求。庭上,法官季蕴芹言辞刻薄,大声逼迫十二位学员辞退北京律师,她说:“要么辞退律师,要么继续开庭,回答!”庭下,明山区法院院长说:“只要你们把北京律师辞退了,法院出钱给你们请当地最好的律师。”
院长为何如此怕北京律师?宁肯花钱为当事人请当地律师,也要把北京律师辞退,还不就是怕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吗?另外,谁见过法官逼当事人辞退律师的?请不请律师,请哪里的律师,是人家当事人的事,你法院院长管得着吗?你出钱为人家请什么最好的律师,你是人家什么人?那不是愿意自己花钱犯罪也不愿北京律师做合法的辩护吗?
江苏连云港赣榆县院长:若以后上诉,千万不要改判
二零零五年三至四月间,江苏连云港赣榆县有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遭到威逼利诱、酷刑逼供。警察还非法制作假证明、伪造罪证。当这些“证明、证据”转送到赣榆县法院后,刑庭庭长陈庆太等迟迟无法审判,他们害怕法轮功学员上诉。院长王宝鸣赶紧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范群电话汇报,说:这案子证据太软,不硬,若以后上诉,千万不要改判。
一审案子还没有审,院长就开始为以后可能的上诉作打算了。明知道所谓的证据判不了法轮功学员的罪,还非要判,真是荒唐。
湖南衡阳中级法院法官:“我们院长不懂法!”
二零一三年二月,湖南省耒阳法院秘密开庭,一审诬判法轮功学员熊秋玲三年徒刑,所谓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熊秋玲上诉至衡阳中级法院,聘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为熊秋玲作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熊秋玲女士。
同年六月,衡阳中级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给熊秋玲,撤销了一审对她所有罪状的指控,却换了个“窝藏罪”,诬判熊秋玲三年徒刑。这个窝藏罪怎么来的?原来是到她家做客的湘潭法轮功学员黄朵红女士和她一同遭绑架,这就算她窝藏了。
人家上诉的理由非常明确。作为上一级法院来讲,也只能在原有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可衡阳中院的领导却来了个偷梁换柱,而且还不进行开庭审判,直接就那么下了个终审判决书算是了事,全当儿戏一般。难怪连法官都说:“我们院长不懂法!”
话又说回来,为什么这些法院的领导竟敢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他就不怕日后遭到清算?在这些人的意识深处,他们一向认为,只要中共不倒台,谁也清算不了他。别看中共定了个什么法官要为案件终身负责的条文,那是给老百姓看的。他要不违背法律,按照中共上层的旨意诬判法轮功,他就升不上官。在他这个法院领导的位置上,他就得听中共的话。中共叫他判谁,判多少,他就得照办。
而且中共一些法院的领导,他根本就是不懂法,他只知道照着中共上层要求的去做。例如,被称为中国首席大法盲的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文革上大学时学的是历史。他曾提出过在对待死刑判决问题上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另一个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那只是对死刑犯这样做吗?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不都是中共以所谓的治安总体状况,或什么感觉为依据而做的吗?最高法院院长就这样违法,其他的各级院长们,在具体处理法轮功案件时,又怎能不违法!
当然,也有一些法院领导学的就是法律,他们确实懂法。可是在中国特有的法制环境里,他们放弃了本应有的职业操守,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选择性的当起了法盲,而且这些人还特别会钻法律的空子。对中共邪党来说,什么样的人适合当法院的领导,只有法盲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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