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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星期一
中共公检法炮制伪证迫害法轮功学员 / 文/文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3/10/中共公检法炮制伪证迫害法轮功学员-254005.html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近十三年,虽然至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还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诬判了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说是诬判,是因为在每一次所谓开庭审理的背后,是一系列的执法犯法和暗箱操作。比如,公安局和检察院伪造证据就是诸多迫害手段中常见的一种。
中共伪造的证据无非是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了多少真相材料或者做了多少讲真相的事情。在中共利用一言堂喉舌媒体诽谤抹黑法轮功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真相材料或者以各种方式告诉民众真相,是在行使最基本的言论权利,也是在维护中国民众的知情权。法轮功学员这样做,不仅无罪,而且应该获得褒奖,制作的真相材料越多越好,就如同一位法轮功学员说的:就是制作了一车皮的真相材料也是无罪的。
在这个前提下,让我们来审视一下中共公检法炮制伪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佳木斯法轮功学员黄卫中在家中遭到佳木斯佳西派出所警察的绑架。三月十七日,佳木斯直属公安分局将案件移交至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发现,黄卫中属于无辜受害,于是据理力争,要求检察院将案件撤销。但是,在“六一零”的干预和施压下,佳木斯郊区检察院只是要求公安局“补充证据”。因为苦于找不到证据,负责办案的佳西派出所就通过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协调,请求网监支队作假证,炮制出了一份对黄卫中计算机的检查鉴定报告。该报告由两位名为徐金良、李承宝的警察鉴定并出具结论:黄卫中曾利用电脑刻录过光盘、发送过短信,因而属“制作和传播”法轮功信息。这个伪证却被佳木斯郊区检察院用来作为起诉黄卫中的所谓犯罪证据。
然而,辩护律师调查指出:佳木斯公安局网监支队并非持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合法鉴定机构,徐金良、李承宝两位警察则更没有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甚至不具备基本的电子数据鉴定知识和技能。网监支队炮制的所谓鉴定结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属故意伪造证据。
律师指出的佳木斯公安局伪造证据问题,检察院会不清楚吗?检察院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那么为什么佳木斯郊区检察院无视公安机关出具的伪证呢?为什么竟然凭着伪证对黄卫中起诉呢?可见,该检察院对公安的造假是有意默许,而起初要求公安局“补充证据”,也并非真的要公安局拿出真凭实据,只是迫于正义律师的合法维护黄卫中的权利,才不得已走“补充证据”的假过场,制造一副依法而行的假相而已。
在另一些对法轮功学员诬判的案件中,检察院不仅默许公安局的虚假证据,甚至不惜直接参与造假,以期达到重判法轮功学员的目的。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胡慧芳、陈曼、周肖军等进行非法庭审。庭审时,陈曼的辩护律师首先阐述了本次起诉的不合法性,指出作为检控方的洪山区检察院的两次起诉文件竟使用同一个批号,造成一个案子有两个起诉的违法现象。原因是洪山区检察院在被律师揭穿其起诉证据是伪造的之后,又赶紧伪造了一个新的“证据”,所以擅自更改“案件”起诉内容造成的。为了完成“六一零”重判陈曼的指令,洪山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局一起伪造了陈曼于二零零七年被劳教的假证据和一份陈曼被行政拘留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这些诬判案例显示,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只受命于中共,听命于“六一零”,办案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中共迫害法轮功专门组织“六一零”的意愿,就是要陷无辜于莫须有的罪名,不惜犯罪伪造所谓证据,“六一零”再操纵法院依据这些虚假的诉讼材料进行枉法审判,陷法轮功学员于牢狱。所以我们看到,当以上两个案例的辩护律师分别指出佳木斯公安局和洪山区检察院的证据不合法后,两地法院仍然将无辜的黄卫中和陈曼分别诬判三年和七年。把伪造的证据作为判罪依据,充份说明在中共“六一零”的统一操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检法相互制约、监督的司法机制完全瘫痪,在中共迫害法轮功运动中,它们成了相互勾连、暗箱操作、迫害善良的中共家奴。执法者造假得以有恃无恐,造假手法还被大力推广,洪山区检察院的造假讼案就被中共誉为“洪山模式”,在武汉市法院系统内推广。
然而依据现有法律,这些所谓的执法者已经犯下了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和诬告陷害罪,中共对这些罪行的推崇,是对国家司法的摧残和对法律的践踏。
应该说明的是,对法轮功学员的诬判案例所制造的另一假相必须破除,这就是,似乎伪造假证一旦被利用,法院的枉判就可以真的成立了。其实这是中共又一骗人招数。以黄卫中的案例为例,当局认定他利用电脑刻录过光盘、发送过短信,因而属“制作和传播”法轮功信息,构成犯罪。事实应当是,即使黄卫中刻录过光盘、发送过短信,制作和传播过法轮功真相,也是合法行为,他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制作和传播教人做好人的内容违法或构成犯罪。人之常识,刻录光盘、发送短信随时随地都有众多的人在从事这些活动,如果这些人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追究,岂不滑天下之大稽!那么为什么法轮功学员刻录光盘、发送短信就要遭到中共“六一零”的迫害呢?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功法,修炼者通过修炼达到心灵的升华和身体的健康。从广大法轮功学员受益的事实,法轮功在全世界的洪传,和受到几千项各国政府的表彰就能说明,制作和传播法轮功信息是利国利民的至善之举,怎么会构成犯罪呢?相反,对于真相传播的阻止和对善良的迫害才是真正的犯罪!那么,洪山区检察院伪造的陈曼曾经被劳教的假证,实质是中共“六一零”欲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又一罪证。
自古邪不压正,迫害法轮功已使中共走向必然灭亡,那些跟随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执法人员,也终将难逃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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